一、職務作品的權屬要分清
員工在單位完成的作品,若不區分著作權很容易導致單位或個人互相侵犯對方權利的情形。員工在單位完成的作品分三種情形:
第一,單位作品,即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的作品,員工僅是參與者,該作品著作權由單位為享有;
第二,一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員工享有,單位有優先使用權;
第三,特殊的職務作品,即員工完成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其著作權歸單位享有,員工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勵的權利。以此為依據,區分員工在單位完成的作品的權屬能有效避免著作權糾紛。
二、著作權糾紛中權屬證據很重要
在著作權的侵權案件中,著作權的權屬問題是爭議雙方的焦點。由於著作權是自動獲得,不同於專利、商標有權利證書,因此著作權權屬在證明時存在一定難度。例如,發生著作權侵權糾紛時,著作權人只持有作品底稿或原件,缺少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進而無法證明自身享有的權利,導致權利人在糾紛訴訟中敗訴。因此,作為著作權人,儲存著作權權屬證據至關重要,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進行著作權登記,或合法出版。
在著作權侵權糾紛訴訟中,權利人要提交的證據有兩大類:權利人享有該作品著作權的證據以及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據。許多權利人擁有著作權權屬證據,但在起訴時沒有注重侵權證據的保全,導致侵權人在訴訟前透過隱匿、銷燬侵權產品的方式使權利人無法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
四、購買影視作品著作權需謹慎
在中國現行法律規定下,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為電影、電視劇的“製片者”。但是“製片者”不是影視作品演職人員表中標明的“製片人”,而應是影視公司。實踐中,由於影視作品的權屬關係比較複雜,且權利流轉很快,在界定著作權人時難度較大。因此,在購買影視作品著作權時應當格外注意審查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可從以下三個依據出發:
1,依據影視作品公映和發行的批准文書確定著作權歸屬;
2,可以根據影視作品片尾中署名的出品公司確定;
3,可以根據影視作品拍攝前的投資協議和攝製合同來確定。
五、廣告宣傳也會侵犯著作權
商家在廣告片、廣告牌和宣傳頁上不可避免的會用到圖片、文字、動畫、音樂等內容,若未經上述內容的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便會構成侵權。例如,三家東莞企業引用網上圖片製作企業宣傳畫冊未經圖片的著作權人北京華蓋公司的同意,結果被訴至法院,賠償近5萬元。有鑑於此,商家在做廣告宣傳需要用到圖片、文字等作品時,應當透過合法途徑,盡力尋求著作權人許可,或者選用經過許可的素材;如果難以找到著作權人,可以聘請專業製作公司為廣告宣傳製作原創素材以避免發生上述風險。
六、使用盜版軟體有風險
計算機軟體不同於一般的文字作品,軟體的終端使用者使用盜版的計算機軟體也存在侵犯著作權的風險。根據中國著作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使用者商業使用盜版軟體的構成著作權侵權,需要根據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若使用者對使用盜版軟體不知情,雖是侵權但不需承擔責任,應停止使用並銷燬該複製品,倘若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則應向權利人支付合理費用。
七、“避風港”原則不是“免罪金牌”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指為網路提供資訊傳播中介服務的一類主體,他們本身不上傳、篩選資訊,而是為使用者提供一個上傳資訊的網路平臺。在這一領域做的比較成功的網站有土豆網、優酷網。雖然他們不介入著作權糾紛,但是提供平臺的行為客觀上擴大了侵權影響,所以對於這類網路服務商適用“通知刪除”這一特殊歸責原則,即網站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就應馬上刪除侵權資訊就可免責,這一原則通常被稱為“避風港原則”。但是這一原則也有例外,即在權利人通知之前,網站應當知曉或已經知曉侵權資訊但仍未刪除的,網站也構成著作權侵權,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八、作品原件的讓與不等於著作權的轉讓
實踐中有很多作品原件所有權人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如名家字畫、名人書信、名著手稿的收藏者擅自公開展覽作品原件或者用作其他商業用途。為了避免發生上述侵權行為,首先我們要將轉讓作品原件和轉讓著作權區分開,轉讓作品原件從法律層面來說僅僅是轉讓了物的所有權,並沒有同時轉讓物上所載有的無形著作權。因此,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若要行使複製、展覽等權利時,應當事先徵得作者的同意。
九、要區分著作權轉讓和許可使用
著作權的轉讓是指原著作權人將著作財產權全部轉讓給非著作權人,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則指非著作權人獲得作品的使用權,兩者在權利範圍方面存在很大差異。最明顯的差異在於著作權受讓人能針對著作權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而使用人不能以此原因起訴。因此,在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時需要注意這類法律風險,嚴格審查合同條款所約定的內容到底是著作權轉讓還是許可使用,以免日後發生合同糾紛。
但是網路無國界,侵權行為地的把握也有難度,一旦侵權行為地在國外,權利人到國外訴訟無疑大大增加了維權成本。針對這種情形,可以適用司法解釋的另一條規定,即“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這樣一來,原告若在家中的計算機上發現侵權內容,便可在自身所在地法院起訴。
一、職務作品的權屬要分清
員工在單位完成的作品,若不區分著作權很容易導致單位或個人互相侵犯對方權利的情形。員工在單位完成的作品分三種情形:
第一,單位作品,即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的作品,員工僅是參與者,該作品著作權由單位為享有;
第二,一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員工享有,單位有優先使用權;
第三,特殊的職務作品,即員工完成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其著作權歸單位享有,員工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勵的權利。以此為依據,區分員工在單位完成的作品的權屬能有效避免著作權糾紛。
二、著作權糾紛中權屬證據很重要
在著作權的侵權案件中,著作權的權屬問題是爭議雙方的焦點。由於著作權是自動獲得,不同於專利、商標有權利證書,因此著作權權屬在證明時存在一定難度。例如,發生著作權侵權糾紛時,著作權人只持有作品底稿或原件,缺少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進而無法證明自身享有的權利,導致權利人在糾紛訴訟中敗訴。因此,作為著作權人,儲存著作權權屬證據至關重要,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進行著作權登記,或合法出版。
在著作權侵權糾紛訴訟中,權利人要提交的證據有兩大類:權利人享有該作品著作權的證據以及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據。許多權利人擁有著作權權屬證據,但在起訴時沒有注重侵權證據的保全,導致侵權人在訴訟前透過隱匿、銷燬侵權產品的方式使權利人無法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
四、購買影視作品著作權需謹慎
在中國現行法律規定下,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為電影、電視劇的“製片者”。但是“製片者”不是影視作品演職人員表中標明的“製片人”,而應是影視公司。實踐中,由於影視作品的權屬關係比較複雜,且權利流轉很快,在界定著作權人時難度較大。因此,在購買影視作品著作權時應當格外注意審查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可從以下三個依據出發:
1,依據影視作品公映和發行的批准文書確定著作權歸屬;
2,可以根據影視作品片尾中署名的出品公司確定;
3,可以根據影視作品拍攝前的投資協議和攝製合同來確定。
五、廣告宣傳也會侵犯著作權
商家在廣告片、廣告牌和宣傳頁上不可避免的會用到圖片、文字、動畫、音樂等內容,若未經上述內容的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便會構成侵權。例如,三家東莞企業引用網上圖片製作企業宣傳畫冊未經圖片的著作權人北京華蓋公司的同意,結果被訴至法院,賠償近5萬元。有鑑於此,商家在做廣告宣傳需要用到圖片、文字等作品時,應當透過合法途徑,盡力尋求著作權人許可,或者選用經過許可的素材;如果難以找到著作權人,可以聘請專業製作公司為廣告宣傳製作原創素材以避免發生上述風險。
六、使用盜版軟體有風險
計算機軟體不同於一般的文字作品,軟體的終端使用者使用盜版的計算機軟體也存在侵犯著作權的風險。根據中國著作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使用者商業使用盜版軟體的構成著作權侵權,需要根據不同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若使用者對使用盜版軟體不知情,雖是侵權但不需承擔責任,應停止使用並銷燬該複製品,倘若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則應向權利人支付合理費用。
七、“避風港”原則不是“免罪金牌”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指為網路提供資訊傳播中介服務的一類主體,他們本身不上傳、篩選資訊,而是為使用者提供一個上傳資訊的網路平臺。在這一領域做的比較成功的網站有土豆網、優酷網。雖然他們不介入著作權糾紛,但是提供平臺的行為客觀上擴大了侵權影響,所以對於這類網路服務商適用“通知刪除”這一特殊歸責原則,即網站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就應馬上刪除侵權資訊就可免責,這一原則通常被稱為“避風港原則”。但是這一原則也有例外,即在權利人通知之前,網站應當知曉或已經知曉侵權資訊但仍未刪除的,網站也構成著作權侵權,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八、作品原件的讓與不等於著作權的轉讓
實踐中有很多作品原件所有權人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如名家字畫、名人書信、名著手稿的收藏者擅自公開展覽作品原件或者用作其他商業用途。為了避免發生上述侵權行為,首先我們要將轉讓作品原件和轉讓著作權區分開,轉讓作品原件從法律層面來說僅僅是轉讓了物的所有權,並沒有同時轉讓物上所載有的無形著作權。因此,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若要行使複製、展覽等權利時,應當事先徵得作者的同意。
九、要區分著作權轉讓和許可使用
著作權的轉讓是指原著作權人將著作財產權全部轉讓給非著作權人,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則指非著作權人獲得作品的使用權,兩者在權利範圍方面存在很大差異。最明顯的差異在於著作權受讓人能針對著作權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而使用人不能以此原因起訴。因此,在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時需要注意這類法律風險,嚴格審查合同條款所約定的內容到底是著作權轉讓還是許可使用,以免日後發生合同糾紛。
但是網路無國界,侵權行為地的把握也有難度,一旦侵權行為地在國外,權利人到國外訴訟無疑大大增加了維權成本。針對這種情形,可以適用司法解釋的另一條規定,即“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這樣一來,原告若在家中的計算機上發現侵權內容,便可在自身所在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