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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楊柳青青柳葉飄

    (一)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二)北緯35度至26度30分之間的黃海和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桁杆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

    (三)北緯26度30分至北緯12度的東海和南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四)小型張網漁船從5月1日12時起休漁,時間不少於三個月,休漁結束時間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確定,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五)特殊經濟品種可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具體品種、作業時間、作業型別、作業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報農業農村部批准後執行。

    (六)捕撈輔助船原則上執行所在海域的最長休漁時間規定,確需在最長休漁時間結束前為一些對資源破壞程度小的作業方式漁船提供配套服務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制定配套管理方案報農業農村部批准後執行。

    (七)釣具漁船應當嚴格執行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嚴禁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型別、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實行漁獲物定點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漁獲物監督檢查機制。

    (八)休漁漁船原則上應當回所屬船籍港休漁,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回船籍港休漁的,須經船籍港所在地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確認,統一安排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船籍港臨近碼頭停靠。確因本省漁港容量限制、無法容納休漁漁船的,由該省漁業主管部門與相關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協商安排。

    (九)根據《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禁止漁船跨海區界限作業。

    (十)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制定更加嚴格的資源保護措施。

    四、實施時間

    上述調整後的伏季休漁規定,自本通告公佈之日起施行,《農業部關於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8〕1號)相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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