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全國建築工人聚集地

    這種碰瓷的行為構成詐騙還是敲詐勒索?筆者傾向於後者,因為該行為已構成犯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的主要特徵是: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欺騙的手段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使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地將財物交出,使財物的所有權由被害人轉移到犯罪人手裡。

    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是欺騙手法的兩種表現形式。前者是指捏造某種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後者是指掩蓋某種客觀上存在的事實。這裡指的“自願”是被害人受騙所致的結果,並非其本意,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以騙取手法佔有公私財物是詐騙罪區別於其他侵犯財產罪的主要特徵。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的物件是公私財物。而偽造有價票證罪是指偽造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行為。

    敲詐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物件為公私財物。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所謂逼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是指由於行為人實施了威脅、要挾、恫嚇的手段,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懼,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在司法實踐中,敲詐勒索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如以將要實施暴力相威脅,以將要毀壞比勒索財物價值更大的財物相威脅;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威脅;以栽贓陷害相威脅等。

    敲詐勒索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透過第三者轉達。 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在犯罪構成特徵方面有相同之處,二罪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二罪根本區別在於犯罪客體與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觀方面,敲詐勒索罪表現為以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向公私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強索財物的行為,而詐騙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錢財的行為。在犯罪客體上,敲詐勒索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詐騙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以上述區別為基礎,可對本案作如下分析:

    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利用被害人害怕出事,受到行政處罰的畏懼心理,給被害人造成特殊的心理恐懼。然後口頭恫嚇,如不拿出錢來,就要“公了”,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徵。

    儘管在犯罪過程中使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看起來似乎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從本質上來說,其虛構事實目的是為了使被害人產生恐慌,好進一步威脅、要挾使其就範,以達到索要他人財物的目的。況且,詐騙罪中受害人是在受矇騙的情況下,“自覺地”交出財物,受害人是沒有任何心理壓力的;而本案中的受害人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不情願的交出財物。

    當事人不是被騙“自願”而是基於害怕的心理處分自己的財產因此,其行為更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徵。 當然,“碰瓷”是一種新型的犯罪手段,在刑法的界定上存有敲詐勒索、詐騙、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毀壞財物等多個罪名的爭議,但個人認為以敲詐勒索定罪更為合適。

  • 2 # 360探訪眼

    我來回答。

    什麼叫碰瓷?碰瓷,原屬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為。例如故意和機動車輛相撞,騙取賠償。

    那麼,法律上有訛詐犯罪一說嗎?法律是這樣解釋的:第一:《刑法》中沒有“訛詐罪”這個罪名。第二:因為沒有,所以無從解釋。第三:因為在《刑法》中有其他類似的罪名,如“敲詐勒索罪”,已經囊括了訛詐的行為。根據罪行法定原則,罪名必須由法律確定。

    我們從碰瓷的定義看,它是泛指一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為。所以,碰瓷中有敲詐勒索的行為,因此,碰瓷就等同於敲詐勒索

    我可以透過案例說明:

    騎車碰瓷被判敲詐勒索

    今年7月3日,家住桐柏縣的朱某不慎摔傷手臂,準備去醫院時,突然想起了用碰瓷索要醫藥費的歪點子。

    他和表弟謝某合計後,當晚11時許,謝某騎腳踏車帶著朱某,故意碰上一輛外地牌號的小轎車,朱某倒在地上,大聲喊著“手臂摔傷了”。

    兩人威脅車主查某賠付醫藥費,查某被迫答應賠償朱某3000元。由於帶的現金不夠,查某當場給了2000元,然後找機會偷偷報了警。次日凌晨1時許,朱某和謝某在跟隨查某取剩下的1000元時,被趕來的民警抓獲。

    辦案法官認為,朱某和謝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民私人錢財,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1年3個月。

    那麼,從這個真實的案例來看,碰瓷和訛詐屬於敲詐勒索罪。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汽車中控有什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