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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爭點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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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師陳
物權法定,物權的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包括:生產,獲取孳息,先佔,添附,拾得遺失物,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善意取得,時效取得和國家強制取得等。
繼受取得的主要形式包括:買賣、繼承、贈予等。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言下之意,個人可以出資設立公司,並天然獲得公司的股權即對公司的所有權。
私人對公司的出資形式: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勞務不能作為出資。
出資後,即享有公司的股權,從設立公司時開始,就是作為股東之一,就可以認為對這家公司的原始取得。
股權的原始取得,是指投資人直接向公司出資而取得股權的方式。
根據取得股權的時間不同,我們可將原始取得分為公司設立時取得和公司設立後取得。公司設立時取得股權是指,公司成立時透過認繳公司註冊資本而取得股權,通俗地說,將公司成立時的股東稱為原始股東或者發起人。公司設立後取得,是指在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因認購新增加的註冊資本而加入公司取得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