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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沂蒙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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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留名何益
公共附屬面積是一棟房屋必不可少的部分。
公共部分也叫公用部分,就是進入建築物的所有人員,都有權利使用的物品。比如樓梯,自一層往上再至屋面,誰也不可能不用,誰也不可侵佔,這就是公共屬性。還有電梯,這個公共財產也是少不了的。電梯和樓梯通往住戶,必有通道,也就是走道或者過道,是建築物設計特徵,也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公用部分。再有屋面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屋面設定的水箱間、消防機房等;底層所設配電房,管理室或傳達室,超高層建築的中間裝置轉換層。這些都屬於必要的配套設施,是公共使用的財物,當然都應計入公攤面積。
這些公用設施和公共財物,只要住戶入住,都有使用權和享有權。一旦搬離或出售,這些權利和權益不能也不會隨著人去而消失,下一個入住主人便是繼任,延續上一任的權利和權益。公共產品,公共財產永遠屬於公共屬性,歸入戶人員所有。
201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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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球創意藝術
按套內面積銷售,是對房屋交易時面積的確定,這樣會使得使用面積等同於交易時的面積,這對廣大的消費者是利好,這樣的話,買賣房屋的交易價格就已經包含公共及附屬設施的價格。對於公共及附屬設施的歸屬《物權法》有規定。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關於“業主對建築物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的規定,公共及附屬設施是屬於全體住戶共有的建築物共用部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使用權;(一)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築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牆面、屋面等;(二)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裝置,包括該幢建築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設施、避雷設施等;(三)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包括圍牆、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裝置。物業小區內的所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使用權都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但不得擅自佔用)。
至於說提問者所說的公共及附屬面積,不進行公攤,交易時不計入交易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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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閒時的娛樂
公共部分也叫公用部分,就是進入建築物的所有人員,都有權利使用的物品。比如樓梯,自一層往上再至屋面,誰也不可能不用,誰也不可侵佔,這就是公共屬性。還有電梯,這個公共財產也是少不了的。電梯和樓梯通往住戶,必有通道,也就是走道或者過道,是建築物設計特徵,也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公用部分。再有屋面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屋面設定的水箱間、消防機房等;底層所設配電房,管理室或傳達室,超高層建築的中間裝置轉換層。這些都屬於必要的配套設施,是公共使用的財物,當然都應計入公攤面積。 這些公用設施和公共財物,只要住戶入住,都有使用權和享有權。一旦搬離或出售,這些權利和權益不能也不會隨著人去而消失,下一個入住主人便是繼任,延續上一任的權利和權益。公共產品,公共財產永遠屬於公共屬性,歸入戶人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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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Ma先生8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關於“業主對建築物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的規定,公共及附屬設施是屬於全體住戶共有的建築物共用部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使用權;
(一)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築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牆面、屋面等;
(二)由單幢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裝置,包括該幢建築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設施、避雷設施等;
(三)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包括圍牆、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裝置。物業小區內的所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使用權都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但不得擅自佔用)。
至於說提問者所說的公共及附屬面積,不進行公攤,交易時不計入交易面積。
公共附屬面積是一棟房屋必不可少的部分。
公共部分也叫公用部分,就是進入建築物的所有人員,都有權利使用的物品。比如樓梯,自一層往上再至屋面,誰也不可能不用,誰也不可侵佔,這就是公共屬性。還有電梯,這個公共財產也是少不了的。電梯和樓梯通往住戶,必有通道,也就是走道或者過道,是建築物設計特徵,也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公用部分。再有屋面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屋面設定的水箱間、消防機房等;底層所設配電房,管理室或傳達室,超高層建築的中間裝置轉換層。這些都屬於必要的配套設施,是公共使用的財物,當然都應計入公攤面積。
這些公用設施和公共財物,只要住戶入住,都有使用權和享有權。一旦搬離或出售,這些權利和權益不能也不會隨著人去而消失,下一個入住主人便是繼任,延續上一任的權利和權益。公共產品,公共財產永遠屬於公共屬性,歸入戶人員所有。
近日,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訊息,住建部發布38項住建領域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涉及住宅專案規範、非住宅類居住建築專案規範、民用建築通用規範、園林工程專案規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專案規範等38份規範的修改。
其中《住宅專案規範(徵求意見稿)》第二部分2.4.6條指出,“住宅建築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 這是住建部首次在官方檔案中明確提出房屋應以套內面積來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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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應當對業主所有,開發商樓盤完成將撤走委託物業公司管理,物業公司也不會自己購買物業設施。這些公攤的設施成本最終會攤入套內面積,無論怎麼計算,成本都會加到購房者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