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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河漢子

    勞榮枝12月11日以口頭和書面形式拒絕家屬和警方見面,並希望他們擺脫陰影。並拒絕了家屬為她請的律師,而是申請國家法律援助。

    透過勞榮枝的上述表態,我們看出了她的情義和良知並未完全泯滅。

    不讓家屬見警方是怕家屬受牽連,有一人做事一人當的氣概。不讓家屬請律師是不想家裡再為她花錢。因為請一個好的律師是要一大筆費用的。而法律援助是免費的。

    如果我是律師,我會向勞榮枝提供法律援助的,因為在案子沒有審結之前,她有被援助的權利,而律師也有這種義務。

  • 2 #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會,任何人,只要法律沒有判決,都不能說她是犯罪分子,最多隻能說是犯罪嫌疑人,勞榮枝也如此,她沒有定罪前,只能說是犯罪嫌疑人。

    即便她是重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有申請辯護律師或者法律援助的資格,因此,不管是勞榮枝,還是誰,都有權請律師辯護,既然她有這個權利,如果我是律師,當然要給她提供法律援助了。

    當然,有一個前提條件是,在還不明確她是否直接參與殺人的情況下,如果我透過前期掌握了內部資料,加上她已經已經印證(承認),主動參與跟法子英一塊殺死了其他7個人,如果最後一個被殺者殷建華確實是勞榮枝所殺,我不會給她做無罪辯護或者其他辯護。

  • 3 # 二哥拾影

    感覺這個沒有什麼好猶豫的,即使她罪惡滔天,她也應該受到公正的審判,她有權利聘請律師,也有權利申請法律援助,她二哥已經為她聘請了律師,但是被她拒絕了,因為她希望家人擺脫陰影,撇清與她的任何瓜葛,拒絕他們為她聘請律師或與警方直接接觸,或許她也認為自己罪不可恕,罪有應得,這也許是她內心僅存的一些善意吧!前幾天有一名藝人在運動中死亡了,她還特此為他祈禱,在逃亡的20年間,也沒有做出違法的事,甚至被人們稱為好大姐。

    事情已經過了20年,法子英受到了懲罰,勞榮枝到底有沒有參與殺人?這個時候也許根本找不出證據了,還有人認為她是不是被逼迫的,也許只有一個人知道事情的真相,那就是勞榮芝本人。

    勞榮枝在逃亡的時候,我們也不知道她是如何度過的,自己改了名字,還做了整容手術,企圖逃過法律的制裁,但是面對DNA她只能低頭認罪。

    誰也沒有權利剝奪她申請法律援助,她也完全可以接受家人為她聘請的律師,這都是她的權利,不能強迫她認罪。

    這種人我還是覺得出來混總是要還的,自己做的事情就要受到一定的懲罰,也許勞榮枝在被抓時的微微一笑,也足以反映出她的矛盾心理,本是一名老師卻走上了歧途,或許這就是她與一般犯罪分子的不同吧!接受法律的審判和心靈的審判。

  • 4 # 老徐說事999

    為什麼不呢,

    律師,就應該是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

    而不是站在個人情感角度去評斷一個人,

    律師,需要做的是有法可依,有理可據。

    即便是一個罪大惡極的殺人犯,她也有權利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

    更何況是勞榮枝,現在只能說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犯人。

    所以她有權利聘請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只是,目前來看,這件事情越來越詭異。

    其中,最讓人匪夷所思的就是,勞榮枝到底在哪裡,

    為什麼其律師找不到人呢。

    這件事,慢慢變得越來越撲朔迷離,也可能警方這樣做,

    是為了避開太多的輿論壓力和紛擾,

    而好好的破案罷了。對勞榮枝的審判,

    我們拭目以待。希望早日給死去的亡魂們一個交代,

    給無辜的人們一個說法,這才是法律的威嚴所在。

  • 5 # 潘律師說家事

    申請法律援助是勞榮枝的權利,依法指派法律援助律師為勞榮權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

    所以,律師接受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為勞榮枝辯護,是律師的義務也是律師的社會責任。

    作為一個做過很多刑事案件、對刑辯界頗為熟悉的律師,我可以負責任地說,為勞榮枝辯護,是很多刑辯律師樂意為之的。

    因為勞榮枝案太有挑戰性了,太有發揮的空間了。

    這個案子,時間過去了二十年,同案犯早已正法,當時留下的人證物證和其它證據,是否充分,是否足以證明公訴機關最終指控的犯罪事實?勞榮枝自己的供述和辯解,如果不能與其它證據相印證,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在偵查階段,勞榮枝應當怎樣應對警方的審訊?

    等等等等,律師在這個案子裡真的大有可為。

    總之,勞榮枝有獲得辯護和法律幫助的權利,指派的律師有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的義務。

    我就是律師,如果我被指派,我會為她提供法律援助,但是,我不會被指派,因為我在青島。

    所以如果只能是如果。

  • 6 # 小武67860757

    勞榮枝申請法律援助,問題不在於律師是否提供,關鍵是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或法院是否為其指派,這得由法律援助機構或法院決定,律師只是待命而為。律師沒有自己決定對誰是否進行法律援助的權利!

  • 7 # 徐劍南京

    是否接受法律援助不是律師決定,而是法律決定。法律援助的性質。《法律援助條例》和三大訴訟法是公法,因此,法律援助的性質為公法上的權和義務。法律援助機構有職責依法指定符合條件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接受指派的律師事務所、律師有義務為其免費提供合格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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