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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歷史的小蝸牛

    滿族進關之後,不僅優待了旗人,還在法律上給於了旗人特權,當然這些特權大部分只有旗人貴族才能享受。

    1.法律上,寬免旗人死罪而設立法條,順治十二年定

    “凡滿族、蒙古、漢人官員軍民人等,除叛逆、殺祖父母、父母、親伯叔、兄、及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凡犯死罪者,察其父祖或親伯叔,兄弟或子孫陣亡者,免死罪一次,本身出征獲有重傷,或軍中效力卓著者,也免死一次。”

    2.用鞭刑和枷鎖代替正刑

    比如旗人犯罪了,本來應該仗責二十,則可以有用鞭子代替,而鞭子的殺傷力太小,基本上很難死人。而如果需要充軍的,則可以帶上枷鎖在監獄裡遊行幾圈就行了。

    3.旗人司法的特殊性

    就像是現在的軍隊一樣,設有軍事法庭,而旗人在民間犯罪,州府官員是管不到他的,由其抓捕之後,交由其所在的旗內處置。後來,雍正年間,八旗案件才歸刑部處理。

    4.刑罰執行的特殊性

    旗人犯法之後,執行處置的時候,有專門的旗人監獄來處置。

  • 2 # 怎倷

    滿清貴族們給漢族地主足夠的利益,透過與地主的合作,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另外清朝皇帝任命漢人大臣,培養屬於自己的漢人勢力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有就是清朝延續了明的統治制度,延續了洗腦的科舉制。

  • 3 # 非常道畢延河

    蔡元培1905年《釋仇滿》一文上說:滿人這個名詞,是代表特權的記號。滿人的特權包括世襲君主,駐防各省和不治生產,靠剝削別人生活。反滿就是為了反對這些特權。幾億人民供養出了一個只知道吃喝玩樂百無一用的八旗子弟。

    一,政治特權

    清代漢人入仕基本要透過科舉考試,這種作法本無可非議,但與之相反的是,清代滿人入仕,則無此限制,可以透過多種途徑,如學校、薦舉、議敘、捐納、世襲、蔭子、翻譯科舉等等,不一而足。清末朱彭壽說:清代“二百餘年來,旗人由科舉入仕而為一、二品文武官者,不足四百人,較之由他途進身之旗員,實居少數擔任。重要部門及職務的官缺,滿缺佔大多數,八旗官職及理藩院職務,漢官不能擔任,東北、熱河、內外蒙古、新疆等邊疆地區的官職,直到清末才有少量漢人擔任。涉及軍事、皇族、民族事務和錢糧軍火等重要職務的官缺均為滿、蒙獨佔,漢人根本不能染指。

    二、經濟特權

    順治(1644年)元年清廷下令:“凡八旗壯丁、差徭、糧草、布匹,永停輸納”,免去了他們除兵役之外的全部義務。清代旗人不但不服徭役,不納錢糧,還享有廣泛的經濟特權,廣大漢族負擔著供養滿人的義務,清末滿人翹楚端方說,“漢人無不納稅,旗人則以兵之名額,坐領餉糈,有分利之人,而無生利之人”。

    1、圈佔土地

    “滿洲貴族入關之初,為了重建農奴制莊園,在北京周圍五百里內各州縣大量圈佔土地”。順治元年(1644年)十二月,攝政王多爾袞以皇帝名義給戶部下達“圈地令”,據此,滿清實行第一次跑馬圈地,順治二年、四年又進行了兩次。三次大規模圈地,共圈得良田十六萬餘頃(另一說為十九萬頃),遍佈北京、河北各州縣。名義上圈佔的是前明皇親國戚的空地,實際上大量良民土地被圈入,給廣大漢族人民造成難以形容的災難。“圈田所到,田主登時逐出,室內所有皆其有也。妻孥醜者攜去,欲留者不敢攜。其佃戶無生者,反依之以耕種焉”。

    2、強迫投充

    八旗將士透過圈地得到大量土地,但習慣於搶掠的他們沒有興趣也沒有經驗來耕種這些土地,所以,八旗將士就強迫原來土地上的漢族農民投到他們門下,充當農奴。

    3、八旗綠營待遇迥異

    一個八旗步兵,順治年間月餉銀二兩,年米十, 餘石(清代每石糧合現在九十公斤左右)出征時另有“行糧”,每人每月銀二兩,每日小米八合三勺,而順治朝綠營步兵月餉一兩,馬兵一兩五錢,康熙時北京綠營馬兵月餉二兩。

    三、法律特權

    1、為寬免旗人死罪而特設法條 順治十二年定例:“凡滿洲、蒙古、漢軍官員軍民人等,除謀為叛逆、殺祖父母、父母、親伯叔、兄,及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凡犯死罪者,察其父祖並親伯叔、兄弟及其子孫陣亡者,準免死一次。本身出征負有重傷、軍前效力有據者,亦準免死一次”。

    2、用鞭責、枷號取代正刑,“犯罪免發遣” 笞、杖、徒、流、死並稱為五刑,自隋唐以來各朝通行,《大清律》也有相同規定。而旗人有犯,應處笞、杖、徒、流的,以鞭責、枷號代之,此所謂旗民“刑罰異制”。

    四、文化教育特權

    順治朝設八旗官學,專為八旗子弟而設,初時每旗一所,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改每二旗一所。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又恢復每旗一所。每所各設助教滿洲2人,蒙古1人,教習滿洲1人,蒙古2人,漢4人,掌分教學生。

    五,生活特權

    滿清入關之初,就將北京內城漢民遷出,專供旗人居住,在各地駐防的旗人也專城而居,一百年前,在南京、杭州、福州、成都、廣州等戰略要地,省城大邑均有滿城。

    六,婚姻方面

    清代禁止旗女嫁與民人為妻,但鼓勵旗人娶漢女,嘉慶時期,對“旗人婚嫁”作出規定:旗人之女不準與民人為妻。若民人之女與旗人聯姻者,該族長佐領詳查呈報,一體給與恩賞銀兩。如有謊報冒領,查出從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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