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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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otter愛騎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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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京東安家一點通
有責任,物業有監管責任和監督義務!
另外高空拋物已經違法入刑,
贈人玫瑰,手有餘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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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近些年,高空拋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事件屢見不鮮,從2000年的“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重慶郝躍案,到“6個月女嬰被高空墜物砸至頭骨骨折”,無一例外,高空拋物案,找到“真兇”難。
防高空拋物寫入《民法典》(附原文)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從上述條文來看,高空拋物致害,三類主體可能承擔責任:
第二類:物業公司等建築物管理人。
第三類: 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高空拋物致害案件找不到“真兇”,不再是眾人糊里糊塗地一起“背鍋”。《民法典》力圖發動群眾,找出侵權人,同時倒逼物業公司等建築物管理人提高服務質量、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群策群力,共同守護我們大家“頭頂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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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呆看社會
首先有些法盲應該學習一些法律知識,物業是現有基礎設施維護,安裝高空攝像頭侵犯隱私,需要業主大會過半同意以及動用維修基金。至於宣傳肯定有很多次了,業主素質不高不配合,你覺得物業有責任嗎?打擊社會訛詐之風,以正視聽。
中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高空墜物的責任主體是業主,故而物業是沒有責任的,但是若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高空墜物事件,是由於物業人員實施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該職員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城鎮地區,小區一般都是由物業進行管理的,在小區內,也有不少事件是由於他人沒有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導致高空墜物事件的發生,根據規定, 高空墜物物業有責任嗎 ?對於那些責任主體,需要根據民事主體受到的侵害承擔來確定需要支付的賠償金。
一、高空墜物物業有責任嗎?
對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中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知道,物業是不需要承擔責任擔當。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1、責任主體
《侵權責任法》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相較於建築物的全體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擔責排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主體,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體現了公平原則。而且,透過第87條的規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還是比較合理的。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責任型別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他們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原因如下:
(1)連帶責任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
(2)有違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要多數“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為某個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但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透過制度設計來確保損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3)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在一人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賠償後,其他人可能會互相推諉,導致新案件的產生,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
綜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承擔按份責任較妥。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透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
3、免責事由
(3)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那麼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時更應當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