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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雲端望川

      某些企業在對“應付職工薪酬”的管理與核算方面存在一些極不規範的問題,具體表現為,由企業按員工的不同職務崗位等分類,以“通訊費”、“車輛使用費”、“交通費”、“取暖費”、“物業費”等補貼名義進行憑發票報銷,實際報銷後直接列入“管理費用”,不透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此類情況在一部分企業中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若進一步蔓延和發展,將產生嚴重後果:

      一是變相提高了職工薪酬的發放水平。嚴重危及企業“應付職工薪酬”核算的準確性,產生職工薪酬發放專案隨意擴大化的情形。

    二是由此一年可“節省”職工薪酬結餘較大或極大,累積掛於賬面。嚴重影響到企業會計資訊核算的正確性,導致會計資訊失真。

    三是規避了個人所得稅的計繳。存在故意少繳個人所得稅的嫌疑,影響到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正確計繳。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九號“職工薪酬”規定,職工薪酬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和職工福利費等。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文第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

      加強對“應付職工薪酬”的監督和管理,為此建議:一是將部分職工福利費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目前,個別企業為提高職工薪酬的發放水平,減少工資總額的佔用額度,擅自將一部分應當由“應付職工薪酬”列支的補貼和職工福利費進行費用化,列支於成本費用。為規範應付職工薪酬的管理與核算,應當將企業按月、按崗位、按職級、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職工福利費,如:(職工住房)物業管理費補貼、取暖費補貼、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二是對直接發放的各項補貼依法計交稅金。對企業以現金髮放或現金報銷等各種方式支付,在成本費用列支的物業費補貼、取暖費補貼、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等,按照《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第七條規定辦理,“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三是對相關的企業和個人依法嚴處。對變相提高職工薪酬發放標準的企業,應當依法嚴肅處理,同時,依法問責企業相關領導,以確保法規執行的嚴肅性、保障會計核算的正確性,保證會計資訊的真實性,杜絕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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