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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雲26610126

    打官司打的是證據。但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都有著比較複雜的證據規則。無論法官判案,還是律師代理訴訟,都要遵從證據規則,以此來判斷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待證事實,是否足以支撐舉證方的訴訟主張。

    證據不足,也就意味著證據不足以證明待證事實。當待證事實不能被證明時,也就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也就無法判定。如此,自然也就難以支援該主張。

    證據不足,可以從質和量兩方面來考量。所謂質的不足,是指儘管待證事實也有相關證據,但證據所能證明的程度不能達到足以認定的程度。比如證據存在缺陷,從而真實性或者合法性存疑。

    所謂量的不足,是指當把待證事實分為若干環節時,每一個環節都需要證據證明。當有的環節欠缺證據證明時,就會導致證據鏈斷裂。比如證據證明甲曾尾隨被害人乙,儘管可以認為甲有加害嫌疑,但不能當然認定甲加害了乙。因為,尾隨僅僅是加害前的一個環節,要證明加害事實,仍然需要其他證據。

  • 2 # 唐先明75443043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永遠是正確的。

    依我之見:提問者的問題恰恰就是證據問題。

    一,‘’一審因證據不足敗訴‘’,一審法院審理案件首先要解決的是案件法律事實問題,而法庭最後確認案件事實靠什麼?靠的就是當事人雙方各自的證據,根據中國案件訴訟證據的‘’誰主張丶誰舉證‘’的原則,提問者自己都明白自己‘’一審因證據不足而敗訴‘’,可見,證據在一審確認雙方爭議的法律事實的重要性。

    二,既然提問者不服‘’一審因證據不足的敗訴‘’而向其二審法院提出上訴,可是,你知道什麼叫上訴嗎?上訴就是你針對一審判決你認為錯誤不服而向二審法院提出糾正錯誤的訴求,既然你已明知一審因為‘’證據不足‘’而敗訴,那麼你向二審上訴時其爭議的焦點應該是針對一審判決判你‘’證據不足‘’而提出上訴,在=審法庭上你應該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採信你向法庭提供的大量丶充分的證據一、一列舉,並分析這些的來源合法丶內容客觀真實丶與案件事實相關連,從而告訴二審法庭:你的訴求在一審判決時應該是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而並非證據不足。

    可是,提問者卻錯誤的不去針對一審判決你‘’證據不足‘’而提出上訴,而是向二審法院提出‘’新增加被告‘’,說句不好聽的俗語:你這叫做‘’牛頭不對馬嘴‘’。你說你這樣二審法院怎麼不裁定駁回上訴丶維持原判呢?

    三,那麼,你在訴訟中‘’增加被告‘’有沒有這個權利呢?有!但只能在案件一審階段增加,而不能在提出上訴時去增加被告,因為一審時是查明案件‘’事實審‘’的階段,法律賦予了原被告雙方的訴權,如起訴丶反訴丶放棄訴訟(含增減被告)等權利;而上訴審,又叫二審法院要解決案件的是原被告不服一審判決的法律適用問題,所以,二審又叫‘’法律審‘’。

    四,關於提問者的‘’再審證據不認了‘’的問題,中國訴訟法,即無論是刑事訴訟法,還是民事訴訟法均規定:‘’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什麼‘’新證據‘’呢?這裡所說的再審案件時的原證據是指原被告雙方在一審法院‘’事實審‘’的時候己經示證完畢,當時沒有發現,或客觀上沒提取的證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相反的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而這種新證據在‘’再審‘’法庭上也僅僅是作為案件決定再審的‘’法定事由‘’,如果你提出的新證據確實的話,再審法庭會依法裁定‘’撤銷原判丶發回重審‘’。而你的新證據也依法只能在一審法院另組合議庭重新審理你的案件的‘’事實審‘’時出示丶質證,再由合議庭決定是否採信。

    提問者:你現在明白了你在二審丶再審時為什麼會被二審法院和再審裁定‘’駁回上訴申訴丶維持原判‘’的原因了吧?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 3 # 文開石

    證據的作用就是確保法律的公正呀。

    有罪無罪,誰對誰錯,靠的就是證據證明,而不是靠嘴說,而不是靠拍腦袋下決定。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這個事實,體現出來就是證據。

    我的證據怎麼就【不足】了?

    一般人對於證據的認識是片面的,往往帶有“我覺得/認為這個可以當證據”“我認為這個可以證明”的主觀判斷。

    但是法院、法律認可的證據要具備真實性、時效性、合法性。

    這樣的證據,才能被司法機關認可,司法機關根據這樣的證據,才能確定事實真相。

  • 4 # 希望正義早點來

    我是單位現金出納,經單位集體會議研究決定,向區財局繳納一筆罰款,經領導簽字審批後,由主管會計將支票交給我,我去交了罰款。幾年後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資金罪將我刑事拘留,檢查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未批捕,39天把我放出來,沒想到後來又起訴了。一審期間檢查院公訴的兩個罪名(挪用資金罪,又加了個妨礙公務罪)都沒有成立。可是法院到最後宣判的時候突然給我加了個罪名詐騙罪,這個罪名檢查院也沒有公訴,期間法院沒有給我和辯護律師聯絡過,更沒有給我辯護和質證的機會,直接宣判的我們從來不知道,檢查院也沒起訴的罪名。我既沒有隱瞞事實真相,也沒有非法所得過一分錢,怎麼就一夜之間突然成了詐騙犯?我上訴後二審法院沒有開庭,直接認定一審法院審判程式有瑕疵,但是還是維持原判。既然審判程式都有瑕疵,這樣的審判結果對我能公平公正嗎?實在是太冤枉了,跪求指點申訴渠道。

  • 5 # 企業最苦的人

    企業跟個人雙方訂了合作協議,個人一方基本不履行,不投資不擔風險,兩年後找協議漏洞起訴企業履約方,獲取高額利益,並給對方身體健康及財產造成極大損失,這是否屬於惡意訴訟,是否屬於掃黑除惡範疇,這樣的人很多,建議將這種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納入掃黑除惡範圍。法律是用來維護公平與正義的,不是用來維護鑽法律空子的,不然就違背了制定法律的本意

  • 6 # 不糊塗時塗糊不

    如果一審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這本身就屬於程式違法,僅此一頂程式違法就應當發回重審,由一審合議庭通知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 7 # 重慶律師陳安定

    我不理解,一審既然因為證據不足而敗訴。二審就應該補充證據,要求增加被告是什麼意思?而且,我相信,法院不接納新的證據,一定有法院的理由。所以,題主最好把幾份判決書曬一下。這樣,你才能得到比較靠譜的回答。

  • 8 # 大律士

    二審之所以不允許增加被告,是因為中國實行二審終審制,你在二審中增加被告,那二審的新增被告是沒有辦法上訴的,等於剝奪了二審中新增被告的上訴權,因此必然駁回。要麼重新起訴案件,以使所有被告也有申請二審的權利。

    至於一審新證據,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只有在一審的時候沒有發現的,或者說是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提取的,在一審結束之後,上訴時再提交才能夠被法院接受,否則的話在一審之前且已經在原告或被告手中,但故意不提交,導致一審法院沒有辦法對該所謂新證據進行質證的,該證據是無效的,因為原被告都有幫助法庭查清事實的基本義務,故意隱匿證據,當然是不會被法庭接受。

    上述兩個問題都有錯誤,因此再審的時候必然不會被接受。

  • 9 # 三隻腳的大烏鴉

    證據有什麼用?能讓你打贏官司啊。

    你都知道自己證據不足才輸了官司,還問證據有什麼用?就好比生病要吃藥,醫生讓你每天吃一盒,你每天就吃一顆,然後病情惡化送到大醫院沒救過來,你問吃藥有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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