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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法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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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都不戒
小偷偷走的錢,只要是消費了,只要是小偷沒能力還了,那都是追不回來的。但是失主依舊可以追究小偷的法律責任。
至於住院費?抱歉!還真沒遇到過這種情況,因為小偷偷的錢肯定是贓款,但是醫院給不給退就又是一回事了!
如果在住院費沒花完的情況下,只要有證據證明這筆住院費是贓款,我想執法部門會有權利暫時凍結這筆錢的。可是住院的病人咋辦?強行凍結住院費是不是有點不人道啊?萬一因為沒錢人死了咋辦?
所以我想按正常來說,執法部門應該不會凍結這筆錢,當然前提是救命錢,但是執法部門會拘留小偷,然後就看法院怎麼判了!
不過我想說的是,如果那個小偷沒有前科,也沒給失主帶來危害或重大損失的情況下,僅僅是因為沒錢看病才做出的偷盜行為的話,失主應該本著得饒人處且饒人的原則,就不要追加附帶責任了!
當然如果失主覺得不解氣,也可以追究小偷的附帶責任。
因為如果按法律規定,假如是小偷的服刑期是三至五年,失主追究的話,就可能是判五年,不追究也可能就是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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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青年菌
這是一個假設的案例,但也真的有可能存在,這個話題可能會出現另外一種無奈的選擇,可結果也的確是值得探討的,我個人認為小偷偷錢和用錢交住院費是兩件事,醫院收的不屬於贓款,不在追回之列。
我從下面幾點進行一下分析:
第一,小偷偷錢,是一種違法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同時,也應承擔對被盜者造成損失財物的追回及賠付,向小偷追回贓款屬於合理合法的。假如小偷將贓款放置另一處並有人保管,因為這錢依然屬於小偷所有,追回也屬於正常。假如小偷將錢贈予他人,因既然贈予就肯定存在關係,也有權將贈予錢款收回。但這一切都是建立在小偷的錢性質沒有真實改變的基礎之上的。
第二,小偷去看病住院,自然需要花錢,醫院也沒有能力去辨別錢是否是贓款,這樣收款後錢的性質已經由貨幣轉換成醫療服務,已經屬於實質的消耗了,所以醫院是無需負責退回錢款的,這樣需要由小偷的個人財產來進行賠付歸還,而不是向醫院索要。
第三,贓款贓物的定義是明知是偷來的財物,小偷進行變賣和轉移,而第三方不可能白得錢,只能給小偷錢換回小偷的東西,這屬於贓物,贓款給沒有關係的第三方理論是不成立的,所以第三方收了東西就涉嫌銷贓,但收到錢給小偷了對應物品或服務,這錢則不再屬於贓款,因為錢是自然流通的東西,屬於國家的,個人沒有絕對歸屬。
這樣說來小偷偷來的錢只要正常花出去了,就找不回來了。可能有人在遇到經濟難題時又趕上家人住院急需費用治療,會鋌而走險冒著違法的風險去偷盜財物,然後用贓款繳納治病費用,這是不被支援的,病人住院問題是解決了,可小偷個人的犯罪也需要擔責的,被盜者只能申請用小偷個人財物來歸還。所以和醫院要不回錢的!小偷其情可憫,但違法是決不能被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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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陽光總在風雨後說話
如果有一人他的父母或者妻子兒女,反正就是他的親人住院了,要花好多錢,為了救命他出去偷了錢繳了住院費,然後警察把他抓住了,我認為該判刑還是要判刑,該拘留還是要拘留的,法律是一個冷酷的東西,是不講人情的,但是法律無情人有情,相信人們知道了真相會伸出手來幫他的家人度過難關的,他還是會為他的錯誤買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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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放牧人34
就說古人燕子李三吧。偷富濟貧,應該是好人,可抓到後你還是個小偷,偷盜與用錢方向無關,這是兩回事。你也許偷錢救了別人,可你在救別人的同時又坑害了另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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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錢是贓款,但失主沒有從醫院追回贓款的可能性。
這裡涉及兩個問題,什麼是贓款?什麼是銷贓(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我來簡單分析一下。
一、何為贓款?贓款贓物就是指違法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贓款贓物具有兩個方面的特徵,一個方面是具有證據價值和經濟價值的雙重屬性,贓款贓物與案件真實情況的發生、發展有著客觀內在的聯絡,因而對案件具有證據價值,屬於物證的一種;另一方面,贓款贓物必須是行為人採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取的財物,它既不同於作案工具,也不是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更不是違禁品。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窩藏是指隱藏、保管、等使司法機關不能或難以發現贓物的行為。轉移是指改變贓物的存放地的行為,轉移行為應達到足以妨害司法機關追繳贓物的程度,如在同一房屋內轉移贓物的,不宜認定本罪,如將建築物內的贓物從一個房間轉移到另一個房間,可以認定本罪。收購是指收買不特定的犯罪人的贓物或者購買大量贓物的行為。代為銷售是指提本犯有償轉讓贓物的行為。明知是贓物是指明知肯定是贓物和明知可能是贓物,我們可以採用推定的方法,即從行為人已經實施的行為及相關事實中,推斷出行為人是否明知贓物。一般來說,應根據行為人掩飾、隱瞞物品的時間、地點、數量、價格、行為人與本犯的關係、瞭解程度等方面推定行為人是否明知是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