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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壹號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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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股權導師郭富律師
這個問題好大,遇到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分配情形。
今天先舉個常見的情形:
有時候創業,大家都沒多少錢,這個專案也確實有前景。大家趕緊湊湊錢先行動起來吧。但每個人貢獻不一樣,如何確定各自的比例呢? 比如A之前的年薪是28萬,B的年薪是32萬,C願意投入20萬,由於前期資金的作用比較重要,大家願意C的投入擴大兩倍即值40%的股份。A和B第一年的年薪作為投入不實際出資。
於是確定如下比例:
A:28% B:32% C:40%
我們有個原則,先確定資金在總股份中的比例,比例確定資金股為40%,根據不同的投入確定在資金股中的比例。餘下的為人力股,根據不同崗位確定每個人的比例。當然我們最好預留一部分的股份,比如預留給員工激勵10%的股份,預留給資本10%的股份。當然股權比例確定之後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如何動態調整,之前的文章分析過。詳見:股權如何動態?歡迎關注"股權導師郭富",更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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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天蝸牛
對於處於初創期的創業公司來說,股權分配主要是圍繞核心創始人、聯合創始人、期權激勵物件、外部投資人這幾類群體來進行。
一、核心創始人
在前面的問答中,我也多次回答過類似的問題,有興趣的可以往前翻一翻。
作為創業公司,無論原始股東(合夥人)有多少個,但一定要明確一個核心創始人,並且保持其對公司的控制權。
這樣做的目的很簡單:保持在關鍵時刻公司決策的高效,避免形成決策僵局。
從公司法的角度看,保持對公司控制權最穩妥的持股比例應該是在三分之二以上,其次便是持股在50%以上。
考慮到如果核心創始人在公司完成兩輪外部融資的的前提下,依然能夠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在初始的股權分配上,建議核心創始人的持股比例在60%以上(至少不能低於50%)。(如果實行同股不同權,則另當別論,但是國內的法規目前是不允許如此操作)
二、聯合創始人
聯合創始人,也就是創業公司最初的合夥人,通常情況下,建議人數不要過多,所有的合夥人(核心創始人+聯合創始人)儘量控制在5個以內(不超過3個更好),合夥人數量過多,將會導致股權分散,攤薄核心創始人的控制權。
而且,合夥人數量過多,在遇到某些特殊情況下,可能會因為各自的利益和觀念等問題,容易產生糾紛進而影響公司的的經營。
如果這種情況是不得已而為之,那麼建議所有的合夥人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約定所有的合夥人的行動必須和核心創始人一致,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性。
三、期權激勵物件
創業公司自身缺乏較好的條件,為了引入更優秀的核心成員,預留股權用於期權激勵就顯得非常有必要。
建議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預留10%~20%的股權用於期權激勵,但不建議被激勵物件直接持股。
可以選擇設立有限合夥作為持股平臺,核心創始人作為該持股平臺的普通合夥人,如此一來,既能進行股權激勵,又能免於這部分股權對應的投票權流失。
四、外部投資人
企業在經營發展的過程中,引入外部投資人,是一種必然。
在融資的過程中,獲得公司發展的資金和其他資源,伴隨著的是出讓一部分股權。
建議,公司在融資的過程要根據公司未來一定期間內(如1年)所需的資金規模設計融資需求,不要一次性出讓過多的股權(如每次融資出讓股權為10%~20%),避免前期出讓過多股權而導致創始人喪失對公司的控制權,創業團隊淪為“為他熱作嫁衣裳”的下場。
對於有些創業公司,第一次融資就選擇出讓30%,甚至直接讓出控股權的做法,本人是非常不贊同的,除非創始人本身的目的就是找個大東家,自己做職業經理人,而不是真正意義的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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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壹號股權
首先確定領頭人,出錢又出力
大海行情靠舵手,初創企業有幾個大的股權的方向,首先是確定領頭人,這是創業的基礎,領頭人的 兩大標準,第一、股份最多、要出錢又出力;第二、是能帶來團隊往前走的人,能夠凝聚人心,激勵士氣,矢志不渝的人,無論這個人是具體負責技術產品、運營管理、還是市場銷售的。
創始團隊一般包括創始人和聯合創始人,這些人是公司創業核心團隊,創始人是能走到最後的,哪怕其他人未來都離開了,聯合創始人在創始人身邊構成最核心的力量。創始人和聯合創始人的股份比例一般是7:3.
在公司有了核心團隊後,後續會逐漸招聘其他員工進入公司,壯大公司實力,這個時候也需要做一些股權激勵的措施,把核心員工和公司的利益放到一致,激發眾人的積極性。可以拿出10%左右的股份做一個期權池給到當下或者未來優秀的員工。
最後是未來可能還會進行融資,引進資本,能夠走到這一步說明公司的潛力是比較大的。機構進來後,股份怎麼進來?增資擴股的形式。比如再釋放10%的股份給投資機構。
公司在初創期的時候,最重要的事情是確定創始人和聯合創始人之間的股份問題,科學合理的股份規劃會成為公司前進的動力,有隱患的股權結構未來就是一個釘子甚至定時炸彈。人性經不起考驗,更不要留下股權的漏洞引發人性的“惡”。
更多股權劃分的問題看我首頁頂置的文章,祝你創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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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股權導師郭富律師
這個問題好大,遇到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分配情形。
今天先舉個常見的情形:
有時候創業,大家都沒多少錢,這個專案也確實有前景。大家趕緊湊湊錢先行動起來吧。但每個人貢獻不一樣,如何確定各自的比例呢? 比如A之前的年薪是28萬,B的年薪是32萬,C願意投入20萬,由於前期資金的作用比較重要,大家願意C的投入擴大兩倍即值40%的股份。A和B第一年的年薪作為投入不實際出資。
於是確定如下比例:
A:28% B:32% C:40%
我們有個原則,先確定資金在總股份中的比例,比例確定資金股為40%,根據不同的投入確定在資金股中的比例。餘下的為人力股,根據不同崗位確定每個人的比例。當然我們最好預留一部分的股份,比如預留給員工激勵10%的股份,預留給資本10%的股份。當然股權比例確定之後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如何動態調整,之前的文章分析過。詳見:股權如何動態?歡迎關注"股權導師郭富",更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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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西天蝸牛
對於處於初創期的創業公司來說,股權分配主要是圍繞核心創始人、聯合創始人、期權激勵物件、外部投資人這幾類群體來進行。
一、核心創始人
在前面的問答中,我也多次回答過類似的問題,有興趣的可以往前翻一翻。
作為創業公司,無論原始股東(合夥人)有多少個,但一定要明確一個核心創始人,並且保持其對公司的控制權。
這樣做的目的很簡單:保持在關鍵時刻公司決策的高效,避免形成決策僵局。
從公司法的角度看,保持對公司控制權最穩妥的持股比例應該是在三分之二以上,其次便是持股在50%以上。
考慮到如果核心創始人在公司完成兩輪外部融資的的前提下,依然能夠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在初始的股權分配上,建議核心創始人的持股比例在60%以上(至少不能低於50%)。(如果實行同股不同權,則另當別論,但是國內的法規目前是不允許如此操作)
二、聯合創始人
聯合創始人,也就是創業公司最初的合夥人,通常情況下,建議人數不要過多,所有的合夥人(核心創始人+聯合創始人)儘量控制在5個以內(不超過3個更好),合夥人數量過多,將會導致股權分散,攤薄核心創始人的控制權。
而且,合夥人數量過多,在遇到某些特殊情況下,可能會因為各自的利益和觀念等問題,容易產生糾紛進而影響公司的的經營。
如果這種情況是不得已而為之,那麼建議所有的合夥人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約定所有的合夥人的行動必須和核心創始人一致,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性。
三、期權激勵物件
創業公司自身缺乏較好的條件,為了引入更優秀的核心成員,預留股權用於期權激勵就顯得非常有必要。
建議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預留10%~20%的股權用於期權激勵,但不建議被激勵物件直接持股。
可以選擇設立有限合夥作為持股平臺,核心創始人作為該持股平臺的普通合夥人,如此一來,既能進行股權激勵,又能免於這部分股權對應的投票權流失。
四、外部投資人
企業在經營發展的過程中,引入外部投資人,是一種必然。
在融資的過程中,獲得公司發展的資金和其他資源,伴隨著的是出讓一部分股權。
建議,公司在融資的過程要根據公司未來一定期間內(如1年)所需的資金規模設計融資需求,不要一次性出讓過多的股權(如每次融資出讓股權為10%~20%),避免前期出讓過多股權而導致創始人喪失對公司的控制權,創業團隊淪為“為他熱作嫁衣裳”的下場。
對於有些創業公司,第一次融資就選擇出讓30%,甚至直接讓出控股權的做法,本人是非常不贊同的,除非創始人本身的目的就是找個大東家,自己做職業經理人,而不是真正意義的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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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確定領頭人,出錢又出力
大海行情靠舵手,初創企業有幾個大的股權的方向,首先是確定領頭人,這是創業的基礎,領頭人的 兩大標準,第一、股份最多、要出錢又出力;第二、是能帶來團隊往前走的人,能夠凝聚人心,激勵士氣,矢志不渝的人,無論這個人是具體負責技術產品、運營管理、還是市場銷售的。
創始團隊一般包括創始人和聯合創始人,這些人是公司創業核心團隊,創始人是能走到最後的,哪怕其他人未來都離開了,聯合創始人在創始人身邊構成最核心的力量。創始人和聯合創始人的股份比例一般是7:3.
在公司有了核心團隊後,後續會逐漸招聘其他員工進入公司,壯大公司實力,這個時候也需要做一些股權激勵的措施,把核心員工和公司的利益放到一致,激發眾人的積極性。可以拿出10%左右的股份做一個期權池給到當下或者未來優秀的員工。
最後是未來可能還會進行融資,引進資本,能夠走到這一步說明公司的潛力是比較大的。機構進來後,股份怎麼進來?增資擴股的形式。比如再釋放10%的股份給投資機構。
公司在初創期的時候,最重要的事情是確定創始人和聯合創始人之間的股份問題,科學合理的股份規劃會成為公司前進的動力,有隱患的股權結構未來就是一個釘子甚至定時炸彈。人性經不起考驗,更不要留下股權的漏洞引發人性的“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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