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要求供應商提交樣品,招標檔案應注意兩方面六重點。 對於遞交樣品的專案,招標檔案策劃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明確遞交樣品的要求。 (1)採購專案確實需要遞交投標樣品的,採購人應事先提出,並在招標檔案中詳細列明投標樣品的名稱、大小、品種、數量、顏色、材質等要求。 (2)採購人如果提供實樣,要明確投標人領取實樣的時間、地點、聯絡人、聯絡方式等,同時採購人提供的實樣應在樣品上標記“採購樣品”字樣,並加蓋採購人的公章。 (3)招標檔案中要明確投標樣品是完全按採購人提供的實樣製作,還是投標人提供的實樣僅供參考。還有些專案只要求提供票樣的電子版和技術要求,投標人按要求製作樣品即可。 (4)有些印刷服務專案的採購需求中,品目和種類特別多,如財政和稅務發票的印製等專案,品目和種類多達幾千條,沒必要讓投標人對每種品目和種類都製作樣品,應儘可能降低投標人的投標成本,只需要保證提供的樣品具有代表性,選取1-3種樣品讓投標人制作即可。 二是採購專案需設定樣品的,招標人應充分考慮供應商的樣品製作、運輸等成本,並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1)明確規定樣品的規格、數量、包裝,樣品提交和退還時間、地點等事宜。 (2)招標檔案中註明交貨時所提供產品必須優於或等於投標時所提供的樣品,否則採購人有權拒絕簽收。 (3)投標人遞交的樣品同時作為評審依據,併合理設定樣品的評標細則。 採購人應封存樣品,並作為履約驗收依據。 對需要樣品投標的專案,採購人還應對樣品進行封存。如果採購人沒有對樣品進行封存,更沒有考慮以樣品作為履約驗收的依據,那麼將樣品檢測作為評審依據也是毫無意義的。 如果採購人對供應商違約行為無能為力,遞交樣品或檢測報告則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即使樣品合格或通過了檢測,供應商也會以各種方式違約,例如以次充好等。由於樣品檢測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供應商不按合同履約的問題,因此不應對樣品檢測有所依賴。相反,採購人應加強履約驗收工作,對供應商的違約行為嚴格依法追責,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供應商的違約問題。 樣品可作為評審環節打分因子,不宜作為資格條件或投標門檻。 除非相關法規有特殊規定,否則一般不宜將樣品作為資格條件或投標門檻。因為設定樣品的目的是考察供應商的能力,屬於技術標的範疇,樣品做得好,可以多得分,更具有競爭力。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專案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規定:“採購人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採用綜合評分法的,應根據採購專案情況,在招標檔案中明確合理設定各項評審因素及分值,並明確具體評分標準。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 因此,如果樣品作為資格條件或投標門檻,那樣品就不能作為打分因子。而設定樣品的目的是考察供應商的能力,如果不打分就失去了遞交樣品的意義。因此,樣品不宜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響應指標或投標門檻,宜作為綜合打分項。 事後透過樣品附加檢測改變評審結果屬違法行為。 本案例的招標檔案中沒有明確樣品需要檢測,也沒有規定樣品不符合要求的要作為無效標來處理,只是評標辦法中規定了樣品的評審細則,評委依據投標人的樣品按式樣、尺寸、油墨、紙張、防偽等打分。評審時,評委打分只依據招標檔案評審標準,一般是書面審查,不得尋求外部證據。 招標檔案明確要求,評標委員會只根據投標檔案本身的內容判定其響應性,而不尋求外部證據。而據瞭解,本次採購活動發生地出臺的評審專家和評審工作管理辦法也規定,評審委員會應核實匯標材料的資料與資訊是否與採購檔案和投標檔案的內容相符並簽字確認,不得尋求外部證據作為評審依據。因此,筆者認為案例中評委最初的評審合法有效。 另外,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採購人或代理機構不得透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並在第六十八條規定了相應的違反法律的責任。《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的這些規定,明確規定不能透過樣品檢測改變評審結果。因此案例中採購人委託檢測機構對第一中標候選人A公司和第二中標候選人B公司的樣品進行檢測,並最終改變結果的程式違法。 啟示 對一些要求較高的專案,因強調投標人的技術能力而設定樣品無可厚非,也不違法。但筆者建議,採購人和代理機構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沒有必要提供樣品的,儘量不要設定相應條款,以免加重企業負擔。 第二,樣品不宜作為實質性響應要求,宜作為評審時的打分依據。如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還須合理設定評標細則,確定樣品的評判標準並認真評價,絕不能出現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卻沒有規定評分細則,甚至是提供了樣品,評審環節專家敷衍了事的狀況。 第三,應該做好樣品登記、驗收、核對、退還等相關工作,避免因樣品損害遺失帶來麻煩。 第四,對需要樣品投標的專案,還應對樣品進行封存。如果採購人未對樣品進行封存,更未考慮以樣品作為履約驗收的依據,那將樣品檢測作為評審依據也是毫無意義的。 第五,遞交樣品不是最終目的,關鍵在於履約階段的驗收。投標供應商提供的樣品與最後履約驗收時所提交的產品可能不一致,因為採購人可能會有更高的要求,或者是供應商可能在履約驗收前透過對產品改進使得產品更加符合採購檔案、響應檔案的要求。因此在招標檔案或合同中應明確,交貨時所提供產品必須優於或等於投標時所提供的樣品。
如要求供應商提交樣品,招標檔案應注意兩方面六重點。 對於遞交樣品的專案,招標檔案策劃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明確遞交樣品的要求。 (1)採購專案確實需要遞交投標樣品的,採購人應事先提出,並在招標檔案中詳細列明投標樣品的名稱、大小、品種、數量、顏色、材質等要求。 (2)採購人如果提供實樣,要明確投標人領取實樣的時間、地點、聯絡人、聯絡方式等,同時採購人提供的實樣應在樣品上標記“採購樣品”字樣,並加蓋採購人的公章。 (3)招標檔案中要明確投標樣品是完全按採購人提供的實樣製作,還是投標人提供的實樣僅供參考。還有些專案只要求提供票樣的電子版和技術要求,投標人按要求製作樣品即可。 (4)有些印刷服務專案的採購需求中,品目和種類特別多,如財政和稅務發票的印製等專案,品目和種類多達幾千條,沒必要讓投標人對每種品目和種類都製作樣品,應儘可能降低投標人的投標成本,只需要保證提供的樣品具有代表性,選取1-3種樣品讓投標人制作即可。 二是採購專案需設定樣品的,招標人應充分考慮供應商的樣品製作、運輸等成本,並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1)明確規定樣品的規格、數量、包裝,樣品提交和退還時間、地點等事宜。 (2)招標檔案中註明交貨時所提供產品必須優於或等於投標時所提供的樣品,否則採購人有權拒絕簽收。 (3)投標人遞交的樣品同時作為評審依據,併合理設定樣品的評標細則。 採購人應封存樣品,並作為履約驗收依據。 對需要樣品投標的專案,採購人還應對樣品進行封存。如果採購人沒有對樣品進行封存,更沒有考慮以樣品作為履約驗收的依據,那麼將樣品檢測作為評審依據也是毫無意義的。 如果採購人對供應商違約行為無能為力,遞交樣品或檢測報告則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即使樣品合格或通過了檢測,供應商也會以各種方式違約,例如以次充好等。由於樣品檢測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供應商不按合同履約的問題,因此不應對樣品檢測有所依賴。相反,採購人應加強履約驗收工作,對供應商的違約行為嚴格依法追責,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供應商的違約問題。 樣品可作為評審環節打分因子,不宜作為資格條件或投標門檻。 除非相關法規有特殊規定,否則一般不宜將樣品作為資格條件或投標門檻。因為設定樣品的目的是考察供應商的能力,屬於技術標的範疇,樣品做得好,可以多得分,更具有競爭力。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專案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規定:“採購人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採用綜合評分法的,應根據採購專案情況,在招標檔案中明確合理設定各項評審因素及分值,並明確具體評分標準。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得列為評分因素。” 因此,如果樣品作為資格條件或投標門檻,那樣品就不能作為打分因子。而設定樣品的目的是考察供應商的能力,如果不打分就失去了遞交樣品的意義。因此,樣品不宜作為資格條件、實質性響應指標或投標門檻,宜作為綜合打分項。 事後透過樣品附加檢測改變評審結果屬違法行為。 本案例的招標檔案中沒有明確樣品需要檢測,也沒有規定樣品不符合要求的要作為無效標來處理,只是評標辦法中規定了樣品的評審細則,評委依據投標人的樣品按式樣、尺寸、油墨、紙張、防偽等打分。評審時,評委打分只依據招標檔案評審標準,一般是書面審查,不得尋求外部證據。 招標檔案明確要求,評標委員會只根據投標檔案本身的內容判定其響應性,而不尋求外部證據。而據瞭解,本次採購活動發生地出臺的評審專家和評審工作管理辦法也規定,評審委員會應核實匯標材料的資料與資訊是否與採購檔案和投標檔案的內容相符並簽字確認,不得尋求外部證據作為評審依據。因此,筆者認為案例中評委最初的評審合法有效。 另外,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採購人或代理機構不得透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並在第六十八條規定了相應的違反法律的責任。《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的這些規定,明確規定不能透過樣品檢測改變評審結果。因此案例中採購人委託檢測機構對第一中標候選人A公司和第二中標候選人B公司的樣品進行檢測,並最終改變結果的程式違法。 啟示 對一些要求較高的專案,因強調投標人的技術能力而設定樣品無可厚非,也不違法。但筆者建議,採購人和代理機構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沒有必要提供樣品的,儘量不要設定相應條款,以免加重企業負擔。 第二,樣品不宜作為實質性響應要求,宜作為評審時的打分依據。如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還須合理設定評標細則,確定樣品的評判標準並認真評價,絕不能出現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卻沒有規定評分細則,甚至是提供了樣品,評審環節專家敷衍了事的狀況。 第三,應該做好樣品登記、驗收、核對、退還等相關工作,避免因樣品損害遺失帶來麻煩。 第四,對需要樣品投標的專案,還應對樣品進行封存。如果採購人未對樣品進行封存,更未考慮以樣品作為履約驗收的依據,那將樣品檢測作為評審依據也是毫無意義的。 第五,遞交樣品不是最終目的,關鍵在於履約階段的驗收。投標供應商提供的樣品與最後履約驗收時所提交的產品可能不一致,因為採購人可能會有更高的要求,或者是供應商可能在履約驗收前透過對產品改進使得產品更加符合採購檔案、響應檔案的要求。因此在招標檔案或合同中應明確,交貨時所提供產品必須優於或等於投標時所提供的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