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開具發票的範圍與發票使用的範圍是一致的 詳情說明: 發票開具是指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何種情況下開具發票,基於證明商品和資金所有權轉移的需要、進行會計核算的需要和進行稅收管理的需要,發票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同時,開具發票的範圍與發票使用的範圍是一致的。因此,用票人發生非經營性業務時不得開具發票,單位內部各部門間發生業務往來結算款項時亦不得開具發票,可使用內部結算憑證。 知識拓展: (一)普通發票開具的管理。 發票的開具是實現其使用價值、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重要環節,發票開具是否真實、完整、正確,直接關係到能否達到發票管理的預期目的。 1、銷貨方按規定開具發票。 銷售商、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款項時,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在發票開具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銷貨方在整本發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有無缺頁、錯號、發票聯無發票監製章或印製不清楚等現象,如發現問題應報送稅務機關處理。 (2)整本發票開始使用後,應做到按號碼順序填寫,填寫專案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複寫、列印、內容完全一致。填開的發票不得塗改、挖補、撕毀。 (3)開具發票要按照規定的時限、逐欄填寫,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4)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5)銷貨方應在規定的使用範圍內開具發票,不準買賣、轉借、轉讓和代理開具。 (6)銷貨方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並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製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要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2、購買方按規定索取發票。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在索取發票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購買方向對方索取發票時,不得要求對方變更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不得要求改變價稅金額; (2)購買方只能從發生業務的銷售方取得發票,不得虛開或代理開具發票; (3)購買方取得發票後,如發現不符合開具要求的,有權要求對方重新開具。 3、納稅人進行電子商務必須開具或取得發票。 4、發票要全聯一次填寫。每份票無任有幾聯,都必須把全部聯次放在一起,一次性複寫或列印,以保證各聯填開的內容、金額等都保持一致。嚴禁開具“大頭小尾”發票。 5、發票不得跨省、直轄市、自治區使用。發票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發票領購單位未經批准不得跨規定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 6、開具發票要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7、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憑證;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後,重新開具發票。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管理。 1、基本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特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專案; (2)銷售免稅專案;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5)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專案,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填開的時間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以下時間要求開具: (1)採用預收貨款、託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採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4、銷貨退回、銷售折讓的處理。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購買方在未付貨款並且未作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銷售方,銷售方在發票聯、抵扣聯、存根聯、記帳聯註明“作廢”字樣,按發票註明金額和稅額扣減當期銷售金額和銷項稅額。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於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2)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和抵扣聯無法退還,購買方須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銷售方,銷售方依證明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並扣減當期銷售金額和銷項稅額。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註明的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的,屬於偷稅行為。
不可以:開具發票的範圍與發票使用的範圍是一致的 詳情說明: 發票開具是指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何種情況下開具發票,基於證明商品和資金所有權轉移的需要、進行會計核算的需要和進行稅收管理的需要,發票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同時,開具發票的範圍與發票使用的範圍是一致的。因此,用票人發生非經營性業務時不得開具發票,單位內部各部門間發生業務往來結算款項時亦不得開具發票,可使用內部結算憑證。 知識拓展: (一)普通發票開具的管理。 發票的開具是實現其使用價值、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重要環節,發票開具是否真實、完整、正確,直接關係到能否達到發票管理的預期目的。 1、銷貨方按規定開具發票。 銷售商、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款項時,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在發票開具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銷貨方在整本發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有無缺頁、錯號、發票聯無發票監製章或印製不清楚等現象,如發現問題應報送稅務機關處理。 (2)整本發票開始使用後,應做到按號碼順序填寫,填寫專案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複寫、列印、內容完全一致。填開的發票不得塗改、挖補、撕毀。 (3)開具發票要按照規定的時限、逐欄填寫,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4)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5)銷貨方應在規定的使用範圍內開具發票,不準買賣、轉借、轉讓和代理開具。 (6)銷貨方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並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製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要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2、購買方按規定索取發票。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在索取發票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購買方向對方索取發票時,不得要求對方變更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不得要求改變價稅金額; (2)購買方只能從發生業務的銷售方取得發票,不得虛開或代理開具發票; (3)購買方取得發票後,如發現不符合開具要求的,有權要求對方重新開具。 3、納稅人進行電子商務必須開具或取得發票。 4、發票要全聯一次填寫。每份票無任有幾聯,都必須把全部聯次放在一起,一次性複寫或列印,以保證各聯填開的內容、金額等都保持一致。嚴禁開具“大頭小尾”發票。 5、發票不得跨省、直轄市、自治區使用。發票限於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發票領購單位未經批准不得跨規定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 6、開具發票要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7、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憑證;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後,重新開具發票。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管理。 1、基本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特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專案; (2)銷售免稅專案;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5)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專案,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填開的時間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以下時間要求開具: (1)採用預收貨款、託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採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託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4、銷貨退回、銷售折讓的處理。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購買方在未付貨款並且未作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銷售方,銷售方在發票聯、抵扣聯、存根聯、記帳聯註明“作廢”字樣,按發票註明金額和稅額扣減當期銷售金額和銷項稅額。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於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2)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和抵扣聯無法退還,購買方須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銷售方,銷售方依證明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並扣減當期銷售金額和銷項稅額。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註明的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的,屬於偷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