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
適用於全廠各部門、外來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3.1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需求稽核和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檔案,並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3.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人力資源部、安全環保部同意,方可變動。
3.3特種作業的範圍
(1)電工(執行、維修)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壓力容器操作
(6)司爐工作業
(7)登高作業
3.4日常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理論學習和實踐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後,持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該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裝置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裝置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裝置、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式。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5)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後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關閉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行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7)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範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8)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範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權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3.5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複審
(1)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全環保部、人力資源部核准後,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准後,由安全環保部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
(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3)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複審不合格或未複審的,由市質監局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4)特種作業人員到期複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車間向安全環保部提供需要複審、初審的人員名單,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後,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全環保部,證件發放由安全環保部負責。
(5)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複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月將複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全環保部。
3.6外來人員在我廠範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特種作業監管部門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單位和人員,確保安全作業。
3.7對違章作業或管理者,按企業《安全生產獎勵制度》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記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內;對以下情況,由發證部門吊銷“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並追究責任。
(1)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
(2)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事故的;
(4)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複審或者複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3.8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1.目的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
2.範圍適用於全廠各部門、外來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3.內容3.1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需求稽核和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檔案,並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3.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人力資源部、安全環保部同意,方可變動。
3.3特種作業的範圍
(1)電工(執行、維修)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壓力容器操作
(6)司爐工作業
(7)登高作業
3.4日常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理論學習和實踐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後,持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該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裝置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裝置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裝置、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式。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5)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後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關閉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行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7)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範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8)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範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權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3.5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複審
(1)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全環保部、人力資源部核准後,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准後,由安全環保部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
(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3)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複審不合格或未複審的,由市質監局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4)特種作業人員到期複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車間向安全環保部提供需要複審、初審的人員名單,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後,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全環保部,證件發放由安全環保部負責。
(5)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複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月將複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全環保部。
3.6外來人員在我廠範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特種作業監管部門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單位和人員,確保安全作業。
3.7對違章作業或管理者,按企業《安全生產獎勵制度》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記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內;對以下情況,由發證部門吊銷“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並追究責任。
(1)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
(2)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事故的;
(4)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複審或者複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3.8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