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上啥班App
-
2 # 懂社保
樓主你好,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在待遇上有什麼區別?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待遇方面是由所在的企業單位來決定的,實際上他並不瘦,法律的約束,所以說具體能夠獲得多少錢的待遇標準,這個是不好說的,因為有些人可能勞務合同的一些人獲得的工資待遇要遠遠超過勞動合同的人都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
但是無論如何在發放自己員工工資待遇的過程中,不能夠低於當地所公佈的一個最低工資水平,比方說你們當地所公佈的最低工資水平是1800元,那麼就應該按照這個1800元的水平之上來進行發放,這樣的話就是符合相關規定的。
勞務合同勞動合同最大的一個區別就是如果要依法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話,那麼就要依法承擔員工的社保交費,但是勞務合同是無需要交納社保待遇的,因為他是不屬於勞動合同範圍之內的,也是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和保護的,所以說勞務合同的個人可能沒有社保的待遇。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
3 # 社保小達人
樓主你好,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實際上還是有很大的一個區別的,當然這個待遇上的區別,一般情況下是要根據你們所在地區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來發放,就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它的主要區別就在於有沒有正常的繳納員工的基本社保。
如果說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那麼這個勞動合同是屬於全日制的勞動合同,所以說就應該依法為自己的員工建立相應的社保待遇,也就是五險的待遇,企業單位承擔較大部分的繳費比例,那麼個人承擔較小部分的繳費比例,這是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如果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那麼勞務合同實際上是一種非全日制的合同,他更多的取決於一種堅持的義務,所以說作為企業單位來講是無需為自己簽訂勞務合同的員工來交納社保,所以說這一點是有一個本質的區別,但是待遇標準上,一定都不能低於小時工資的水平和這個最低工資標準的水平。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
4 # 使用者HR楊企業人力資源
我來告訴你如何區分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
首先,我們要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需要符合三個條件: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事實勞動關係,這個如何認定呢?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勞動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係。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相近,兩者很容易混淆,理清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對於勞動關係的認定至關重要:
(1)主體範圍不同。勞務關係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自然人,而勞動關係主體一方必須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主體關係不同。勞務關係雙方主體僅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的經濟關係,而勞動關係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內容及紀律的管理。
(3)主體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且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勞務報酬按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
(5)僱主的義務不同。國家干預貫穿勞動關係的始終,勞動法律、法規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勞務關係則無此干涉,雙方當事人可自由約定。
(6)法律調整不同。勞動關係由社會法中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務關係則由民法、合同法或經濟法調整。
上述是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主要區別,大家看明白了嗎?
回覆列表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肯定是不一樣的。雖然兩者名字中只有一字之差,實際上兩者之間還是非常不同的,區別也是很大。
首先,從概念上說,勞動關係是泛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據法律事實建立的勞動從屬關係。其中,勞務關係只是勞動關係中的一種。勞務關係是特指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之間建立的經濟合作關係,也可代指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合作關係。
勞務關係中的勞動者作為實際派遣到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但勞動者的工資、福利、保險等則由勞務派遣單位進行發放。用人單位將勞務者的服務費、管理費等一併支付給勞務公司。
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這種經濟合作關係中,實際上是將“勞動者”作為兩者合作的“中介”或者“工具”。
這也是勞務關係與一般勞動關係中最大的一種區別。
其次,勞動關係中適用的法律是國家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而勞務關係除了適用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之外,還需要適用於國家的《合同法》。勞動者的勞動關係需要與用人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務關係則需要勞動者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國家對《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規定也是非常不同的。
當然,現在也有一種說法是隻要事實勞動關係下籤訂的非《勞動合同》都視為勞務合同,包括用工單位與個人簽訂的《退休返聘協議》、《農民工臨時協議》等。此種情況在很多企業都有實行,但我並未找到相關政策理論支援,也不知是否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