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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心與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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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育邦
教育是離不開懲罰的,青少年研究專家孫雲曉認為,沒有處罰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馬卡連柯也曾經說過:“合理的懲罰制度有助於形成學生的堅強性格,能培養學生的責任感,能鍛鍊學生的意志和人的尊嚴感。”但懲罰是把雙刃劍,如何運用則是一種藝術,一種需要創新的藝術,只要我們創造性地加以利用,定能給教育增添別樣的風采。
1.參與式懲罰——別出心裁
老教育家孫敬修老師是這樣懲罰學生的,他看見幾個小學生搖一棵小樹,孫老沉思片刻,走過去把耳朵貼在了小樹上。孩子們莫名其妙,問他幹什麼。孫老說:“你們聽,小樹在哭呢,你們把它的命根快搖斷了。”孩子們聽了後,慚愧地低下了頭,孫老繼續說:“那麼我們去拿鐵鍁和水桶好嗎?”孩子們飛快地拿來了水桶和鐵鍁,孫老和他們一起給小樹澆水、培土。以後,孩子們還當上了小樹的“衛士”,為小樹培土、澆水。
葉瀾教授認為,課堂教學應被看作是師生人生中一段重要的生命經歷。是的,教育的實質是師生雙方共同體驗、一道成長的生命歷程。學生有了成績和進步,我們要一起分享成功的喜悅;學生有了缺點和錯誤,我們同樣要與學生共同分擔失誤的痛苦。實際上,在學生犯錯誤時,他們的自尊心很敏感,心靈很脆弱,他們也更需要老師的理解、寬容、指導和幫助,這時如果我們能和學生心心相印、息息相通,共同參與、一同尋找改正錯誤、解決問題的良策,則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達到教學相長的教育境界。
2.自然式懲罰——別具一格
有這樣一則故事:孩子去夏令營,媽媽問,東西都準備好了嗎,孩子說,都好了,你就別管了。媽媽一看,衣服帶得不夠,手電沒帶,就問孩子,那邊的氣候你知道嗎?衣服夠不夠?晚上活動的東西都準備了嗎?孩子答,沒問題。媽媽就沒再說什麼。第二天,孩子揹著包就走了。一個星期後,孩子回來。媽媽問,玩得開心不開心?開心。有沒有什麼麻煩?哎呀,凍死了,沒想到山裡這麼冷。還有呢,晚上活動沒有手電很不方便,那怎麼辦呢?以後得像爸爸一樣,出差之前拉個單子,好好諮詢一下。這就是自然懲罰法,讓孩子體驗到自己過失的後果。因為孩子凍一點,晚上麻煩一點,沒有危險,但經過這一次他就記住了。
教育並不僅僅是一種告訴,也不僅僅是一種傳授,教育是一種引導、啟發和感悟。德國教育家斯普朗格說過,教育的最終目的不是傳授已有的東西,而是要把人的創造力量誘匯出來,將生命感、價值感"喚醒"。
俗話說,不經一事,不長一智。教育實踐也告訴我們,只有學生自己親身實踐和探究到的道理,才能長久地留在心裡。作為教師,我們既要相信學生,又要多給學生創造自我探究、親身實踐的機會。讓學生在實踐中自己總結經驗,得出結論,昇華理性知識,懂得做人的道理,真正"解放"學生,提高學生的認識水平和實踐能力。
3.體驗式處罰——別有洞天
澳洲有幾個少年放火把森林燒了,燒死燒傷很多人和動物。澳洲政府的做法是,讓他們挨家挨戶去道歉,安慰受傷者及其家庭,這就是對孩子非常負責的做法。他們去道歉時看到被大火燒傷的人,觸目驚心,終身難忘。這種懲罰的方式是人性的,既不傷及孩子尊嚴,又使他們從中受到教育。
蘇霍姆林斯基曾指出,喚起學生實行自我教育,乃是一種真正的教育。懲罰是一種高難度的教育手段。關鍵看教師如何創造性地加以運用。新課程倡導體驗式學習方式,學生在教育活動中只有真正參與了、體驗了、感悟了,喚起了學生的主體意識,激發了學生實行自我教育,這樣的教育才是深刻的,甚至是受益終身的。
如今的學生有自己的獨立見解和自主意識,我們要相信他們具有自我學習、自我教育的能力,要儘可能地創設教育的情境、提供教育案例,調動他們的自主意識,讓他們自己體驗、品味和領悟,實現自我教育。實現教是為了不教的目的。
4.激勵式懲罰——別具匠心
英國皮亞丹博物館收藏了兩幅畫:一幅是人體骨骼圖,一幅是人體血液迴圈圖。這是當年一名小學生約翰• 麥克勞德的作品。有一天,約翰•麥克勞德想親眼看看狗的內臟是怎樣的,便偷偷地把校長的寵物——一隻狗殺了。校長氣得七竅生煙,決定"懲罰"這個無法無天的學生。怎麼罰?他既沒開除這個學生,又沒使用暴力,而是罰他畫一幅人體骨骼圖和一張人體血液迴圈圖。事後,約翰•麥克勞德被校長的寬容所打動,發憤研究解剖學,終於成為一名偉大的解剖學家。假如當時校長採用的是粗暴的懲罰手段,這位未來的科學家很可能便從此"夭折"。
第斯多惠說過,教育的藝術不在於傳授的本領,而在於激勵、喚醒、鼓舞。學生犯錯誤的時候,往往也蘊涵著教育轉化的契機,因為內疚和不安會使他們急於求助,此時的道理會使他們刻骨銘心,如果我們能適時地加以引導、激勵,也許就能激發學生積極進取、奮發向上的潛能。
這就要求我們要用欣賞的眼光去看待學生,在賞識的目光裡缺點也是可愛的、錯誤也是美麗的。因此,我們要善於在學生出錯時捕捉教育的契機,敏銳發現學生的長處和潛力,並及時地加以引導、強化,從而把潛力轉變成能力,把壞事變成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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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主要內容 所謂“教育為主”,就是要求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要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特有的年齡特徵及生理、心理特徵,在辦案過程中對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以達到“感化和教育”的目的。所謂“懲罰為輔”,不等於不懲罰,但懲罰的目的是為了使未成年犯罪人吸取教訓,改過自新。懲罰只是輔助手段,教育和挽救才是根本的目的。個人覺得是值得推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