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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是小星呀

    人之初,性本善,生活中難免會遇到窘迫的境地,一時慌亂了陣腳而犯下大錯,法律就是最後的底線,希望他們迷途知返,改過自新。在這個社會中每個人都有自己生存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時的過錯而去否定這個人的一生。

    保護隱私也是為了其在真正改過自新重新踏上生活之後不被人貼上之前犯下過錯的標籤,還有補救的機會,依然可以開始嶄新的人生,重新奮鬥為整個社會做出貢獻。

    不保護隱私肖像權會變相的為他的一生貼上犯罪的標籤,在工作、環境、生活中難免會受到他人排擠,遭受到不平等。積壓的心理問題爆發出來難免會造成下一次的過激犯罪。

    從人性及心理角度上來講我認為有必要保護其隱私肖像權。

  • 2 # 阿Q娛樂說

    每個人都享有名譽權、隱私權,無論其是否犯罪;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尊重人格尊嚴和個人隱私是建設文明社會的重要前提,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基礎。

  • 3 # 海上明月升

    謝謝你的邀請,以我個人看法來回答這個有關犯人隱私的問題,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資訊大爆炸時代的到來,資訊慢慢的成為了隱私權的重中之重,罪犯也會有資訊,因為罪犯畢竟還存活在這個世界上,也共享同一片藍天,我們所接觸到的也都是 21 世紀下的成果,我們所能掌握的資訊也都來自 21 世紀。所以罪犯人員的個人隱私資訊也就暴露出來了,我們必須值得關注一下這個當今時代下所產生的問題。

    在監獄這片地方,罪犯的個人資訊很多都被相關部門所收集、整理、掌握、最後運用。

    特別是近幾年以來,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與迅猛發展,網際網路工作不僅能便於我們的生活、工作、娛樂。以及偵查機關都藉此東風來增長破案效率,運用網際網路快速破案。但是與此同時,也出現了我們之前沒有面臨過的問題,也就是罪犯的隱私的保護,這方面我們之前是從來沒有遇到過的。所以,藉以此時必須面臨而且需要我們重視需要我們解決的問題就是罪犯的隱私權的保護問題,是時候值得我們思考的時候了。保護罪犯的隱私權刻不容緩,而且對於他們的身心也是重要也是很有意義的一件事情。

    監獄透過聲音或者是影片等來進行工作。在這個過程中會有涉及罪犯的一系列行為,比如言語肢體微表情等。在罪犯在與親人以及家屬的交流過程中,會涉及電話資訊,罪犯家屬的資訊,罪犯在與外界進行通訊的過程中會涉及地址人物的隱私,罪犯在特定的地方,比如浴室衛生間的私人資訊以及罪犯不願意或是身體的缺陷等等,其實這都涉及到罪犯的切身利益。因此,維護罪犯的隱私是非常有必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了。罪犯的隱私權也是需要保護的,這是當代的監獄警官還有相關的辦案人員所必須要著重注意的問題。

    隱私權,對於罪犯來說,保護需要原則的。目的特定原則這是首要說的。收集、整理與運用罪犯的隱私也就是私人資訊必須要有特定的目的,而且這個目的必須是合理合法的,符合章程法理,不可以出於私人目的肆意妄為的爛收集罪犯的資料以及私人資訊,最後給犯罪人員或者是家屬造成進一步的傷害。限制原則是第二位的,這個原則體現的就是在收集與運用方面。具體來說,監獄收集罪犯的私人資訊以及運

    用罪犯的私人資訊完全就是為了更好的確定哪一天行刑日。應當是合理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而不是說非得多,不是越多越好,要控制在一定的度內,不能在限度之外,去收集罪犯的私人資訊,更不能濫用罪犯的私人資訊,罪犯也是有隱私的。如果說故意的肆意的去傳播罪犯的私人資訊,不僅會對罪犯造成身心上的一定的傷害與以後出獄生活的不便利,還會造成對其家人的二重傷害,更甚者來說,有可能會造成濫用者對法律的無視也會成為另一個罪犯。合法公正原則位局第三,收集罪犯的私人資訊以及運用罪犯的私人資訊途徑必須是合理合法的,不可以是透過不正當的行為來進行獲取的,一定要是正當途徑獲取,不可以違法獲取,在尊重罪犯的前提前首先我們應該做的是尊重自己,換位思考,我們是人罪犯也是人,我們應該公平公正的對待他們。保密原則是第四位的,相關工作人員收集到的罪犯的私人資訊,相關工作人員對其是有保密義務的,不得對其進行肆意的洩露,不管是故意的還不是故意的,都不可以對外進行洩露,或者是給其他人進行使用,也不可以在其他人員包括別的罪犯中間進行公開或者是宣揚這都是不可以的,這也是需要進行保密的。安全保護原則是位居第五的,罪犯的私人資訊在收集整理運輸或者是運用的過程中,相關的部門,相關的工作人員應該保證其安全,在使用過程中更應該受到重視保證其安全。

    在公共場所內,罪犯的隱私權應當受到重視。罪犯的隱私應當受到必要的限制,不能因為他們是罪犯就忽視了這一點,但凡是超過合理範圍內的行為都是不應該的,即使是罪犯也不應該被這樣對待,我們是一個法制社會,但我們也是一個懂理的社會,我們也需要有人間的溫情存在,即使他們是罪犯,他們首先是一個人,我們有的他們在身體與心理上也都不會缺少任何一樣,我們應該有的應該得到的基本權利他們也不應該缺失,不能因為他們是罪犯,我們就對他們另眼相看,這樣對他們來說是另一種剝奪,他們只是在某一方面觸碰到了法律,他們進入到監獄裡面進行服刑已經是對他們的懲罰了,就單單這個隱私權來說,不能剝奪,他們也應該享有。在確保監獄內體質與制度的前提下,讓他們享有這一個權利是非常有必要的。就監控來說,一天長時間的工作著,無時無刻不監視著他們,這對他們不公平,不能濫用監控設施,應當控制這種行為,不是禁止使用,是控制住監控的濫用,因為監控真的很剝奪人的隱私,因為只要它在工作,你在視線範圍內,你就完全無隱私可談,更不用說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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