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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傷心的燕子

    封建社會的監察制度是統治階級為了督防官吏瀆職,糾正各級官僚機構的失誤,維護封建王朝的綱紀法度,鞏固封建統治而確立的。隨著中華民族進入封建社會,中央統一集權的建立,監察制度從萌芽也開始逐步確立,在歷史的長河中形成了一系列頗具中國特色的監察機構。元朝作為一個少數民族建立的封建統一的王朝,在吸取前朝各代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了比較完善,先進的監察制度。其監察制度即具有以往歷代的特點,也有其特色,而且在許多方面也作出了傑出的貢獻。在監察機構的設定上,元朝實行臺道式的監察體系,形成了以中央御史臺為中心,行御史臺為重點,二十二道肅政廉訪司為經緯

  • 2 # 陝北農家情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臺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

    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臺錢。

    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臺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宋朝的監察制度保證了政治的清明,為宋朝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保證!

  • 3 # 潘新華

    宋代後期,門下省已經不能稽核詔令了,尚書省也不能參與國政,實際當權的是中書省,諫官諫諍的物件也變成了文武百官,御史可以兼行諫官職能,諫臺開始混同。元代取消了門下省,六部歸併至中書省,三省合為一省,中書分出行中書省,管轄地方。明代改行中書省為布政使司,朝廷派駐地方的還有執掌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和執掌軍政的都指揮使司,合稱為“三司”。明朝後來廢除了中書省,六部直屬於君主,並把御史臺改為都察院,創設新的監察機構六科給事中,專門對六部實施監察,同時針對六部行使封駁權,言諫職能與御史系統高度合一。清代的都察院下轄六科給事中和地方十三道監察御史,只對君主負責,諫官與御史隸屬於同一機構。

      監察制度的歷史演進過程也是監察法制不斷完善的過程,監察法律對監察的物件與事項作出較為明確的規定,監察權的行使需要在法律的範圍內進行。

  • 4 # 松間清泉悟人生

    “諫官”又稱“諫臣”,指規諫君過之臣、勸諫天子過失之官。國家設立諫官的目的,就是讓他講話,所以諫官是言者無罪的,講錯了也不要緊,所謂諫言不咎,諫官不罪。諫官不罪或者言者無罪,這只是一種禮法制度,實際上只是皇帝的一種道德規範。不遵循禮法,就會落得一個誅殺諫臣的罪名,有了這個罪名就是一個昏君。

    御史臺的職責為:“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辯,小事則奏彈”雖然御史臺仿照唐朝仍設臺院、殿院、察院三院,御史負責監督百官。宋監察御史減為六人,分察六部百司,品級為八品官。監察御史掌管監察百官、巡視郡縣、糾正刑獄、肅整朝儀等事務。唐、宋兩代僅有八品官,明代為正七品,清代初為正七品,乾隆時提高為從五品。監察御史是負責監察百官、巡視郡縣、糾正刑獄、肅整朝儀等事務的一個官職,雖然官階不高,但可以直接向皇帝彈劾違法亂紀和不稱職的官員。

    宋朝中央監察制度中這兩者已經有別於唐朝。唐代和宋代都有諫官、御史。但唐代諫官由宰相薦舉,主要評議皇帝得失;宋代諫官由皇帝選拔,主要評議宰相是非。宋代君主專制的程度高於唐代了,更加中央集權化。同時御史督百官,宋朝出現了很多剛正不阿的諫官44包拯、司馬光、王安石等,保證了宋朝兩百多年沒出什麼大亂子。

  • 5 # 教育的踐行者

    學的不深,悟的不透!

    在查閱博碩士論文和文章檢索時,有非常好的畢業論文和期刊論文,在學習再研討均不能超越,故此,特此推薦朋友們查閱學習。

    如:網路查到:御史督百官,諫官勸皇帝,淺論宋朝中央監察制度如何發揮作用?2019-10-18 16:40 三眼談歷史。

    抱歉,學得不好,今後努力!

  • 6 # 笑口常開剪輯

    在世界中世紀史上,中國不僅以先進的科學技術和光輝燦爛的文化著稱於世,而且發展成熟的封建監察制度也為他國所少見。

    宋代是中國封建社會監察制度史上長足發展的重要時期。它不僅繼承了漢唐的監察制度,而且從中央到地方均建立了一套具,有時代特色的新的監察體制。這一體制對元明清各代產生了重要影響。

    監察制度在封建國家政權中的作用至關重要。它不僅監察官吏的違法行為,維護封建統治秩序的相對穩定;打擊貪汙瀆職,以防範封建政治的腐敗,而且在制約君權和相權,調整地主階級內部矛盾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作用。在商品經濟發展的宋代,監察制度的這些作用顯得更為重要。

    隨著宋史研究的深入,宋代監察制度已日益為治史者所重視,並發表了一些論文,但至今國內外尚沒有系統深入的著作問世,這與宋代監察制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極不相稱,無疑也是宋史研究乃至中國封建政治制度史研究中的一大缺憾。

    宋代的官僚制度複雜多變,就御史臺機構而言,有中央御史臺和三京留司御史臺兩種;僅御史的性質來說,也有兩類,即三京留司御史臺的分司官秘中央御史臺內的監察官。諫議大夫在北宋前期是寄祿官,元豐改制後才成為"諫垣之長"。本書中所考察臺諫制度,僅限於中央御史臺的臺官和有實際監察職能的諫官,至於武臣兼官、三京留司御史臺的分司官和北宋前期寄祿性質的諫議大夫等,均置而不論。

    宋代路級監察體制主要是監司,而監司又有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等構成,為了對監司制度作詳細考察,書中對這一部分內容採用了先總後分的論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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