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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沒幹的活說幹了,以為別人不知道,打算勸退自己離職了,還要指出他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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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eonwong1977

    作為HR,做勸退這個事情的時候要注意拿捏好火候。一般來說,員工自己有過錯的情況下,你和他談的時候只要有一定暗示,他自然會明白,可能會比較順利地表示自己願意主動辭職;但也有可能存在一些員工對自己的過錯渾然不覺,還覺得勸退是單位在給自己穿小鞋,找出一堆理由為自己辯解,這種情況下就不得不直接點明他的過錯和問題了,然後明確告訴他,如果不自己辭職,單位就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直接辭退,這樣就必須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裡寫明辭退理由,其實這樣對他再找工作是不利的。如果該做的都已經做到仁至義盡,員工仍不知自己錯在哪裡,那就公事公辦好了。

  • 2 # 陪娃樂趣多

    回答此問題前,需要指出的是,試用期員工謊報工作完成,他的直接主管呢,他的試用期導師呢,試用期員工的工作應該向他們彙報並受他們監督。主管和導師不去檢查他每天工作情況嗎?搞不明白怎麼會出現謊報工作完成的情況,謊報就是造假,這在職場是非常嚴重的事情,這隻能說明該企業的試用期制度存在很大的問題,或者說這乾脆就是一個藉口罷了。

    言歸正傳。

    辭退一個試用期員工,一定要告知他被辭退的原因,無論是真實原因還是無所謂的藉口,一定會告知他,別人怎麼做不清楚,至少我會這樣做。

    你要讓別人主動離職,你至少的有個理由,對於過錯在員工自身的,不妨就明說,對於公司原因或員工無問題的,這個就要看需要了,可以明說,可以找藉口,總之利用好規則,要恰當,要有技巧。

    提問者的問題,員工謊報工作情況(假如真是如此),這其實是明顯的弄虛作假,任何一個企業基本都不允許這樣的員工存在,更何況還是試用期的員工,在試用期中,你應該盡職盡責,努力工作,表現出你應有的能力,早日轉正才對,弄虛作假,職場大忌。

    只要證據確鑿,如果不方便明說,可發郵件,或找不相干的人轉述,總而言之,要讓他明白他錯在哪兒。

    最後想說的是,辭退這件事,員工永遠是被動的,員工永遠是弱者。員工是企業的根本,一個企業如何對待員工,可以看出這個企業的企業文化,可以預見這個企業的未來發展。

  • 3 # 職場笑笑生

    首先,試用期員工謊報工作完成,就一定勸退嗎?這是一嚴重的違紀違規事件,但不一定嚴重到勸退吧?公司有沒有其他的規章制度,本著治病救人、懲前毖後的原則去批評教育試用期員工,努力幫助成為一個合格員工?我覺得管理不應該簡單粗暴,更應該精細人性化。那麼,該員工是否一定要斷送他的試用期考核呢?

    其次,更何況,你所說的勸退在法律層面沒有這種說法,其實本質就是變相辭退。既然是辭退,那麼公司是否更應該謹慎處理,以免引起勞動糾紛。按照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是可以辭退不合適的員工,但必須符合相關條款,比如能證明他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你們有沒有資料或者證據證明他謊報工作完成了?如果有,應該在離職面談時拿出來作為面談依據,這樣才會避免勞動糾紛,也能讓面談工作順利進行;如果沒有,強退那麼很可能會引起勞動糾紛,因此,更要做好面談風險管控,甚至必要對員工進行補償。

    最後,試用期管理是人力資源的重要工作部分,需要人事部門和用人部門充分重視,認真對待,規避用工風險,塑造良好的員工關係工作氛圍。

  • 4 # 精銳高考志願

    何南迴答

    必須指出其工作中的問題

    其一是為了警告,有利於他以後的職場發展

    其二是為了避免法律糾紛,在辭退通知書上如果理由不充分,即使是試用期,有時候勞動監察大隊也會過問,很麻煩,有正當理由就可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其三也給在職的同事以警醒,公司的合理規範及制度必須遵守,任何踏紅線的行為都是企業所不能容忍的。

    我是何南,制度是企業良好運轉的保證。

  • 5 # 弘揚訴訟

    一、程式正常走:擬定調動書,說明以董事會(股東制有限公司)或工會(成立工會的企業)研究決定,因公司業務方向的調整,導致某某崗位工作任務發生變化,需調動某某到某崗位任職內容等,但注意不註明延長試用期(因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想“法”達目的:擬定調動書就要想好說辭,讓本人在調動書上籤上“不同意”即可,只要有此證明就可依民事傳送協調不同意,按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經濟補償金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即時結算工資,按入職不滿半年按補償半個月工資補償即可;

    三、注意事項:程式是好走,但怎樣讓本人在調動書上簽字是最難的,因當事人同意調動,而只是不同意延長試用期,現公司又決定了辭退,為此在溝通時要掌握溝通技巧,想法設法說明對他的不公,要調動來處理是不合理的,但人事部沒辦法(以第三者姿態來表同情,角色不同說法各異,沒辦法HR是雙面角色),因工作還是要做來跟他溝通儘量還是按公司的決定去辦,如真的不同意這樣操作,我也要向公司交待啊等,這時候就要拿出調動書讓當事人簽名來達到本人對調動不同意的證明,才能按正常程式走解除勞動合同來辦理;

    四、誤導及理解的誤區: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但這個證明就要有事實依據,並不表示試用期不想用就可以不用的含義,以上的案例就是有這層意思在,“公司辭退他的決心已經下了”就可能會認為試用期辭退理所當然沒有更深的去理解真正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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