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52條規定:“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
《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採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政府採購法》第54條規定:“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購的,供應商可以向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就採購人委託授權範圍內的事項作出答覆。”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二款規定:“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出採購人對採購代理機構委託授權範圍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採購人提出。”
財政部94號令第11條規定:“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以下簡稱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專案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採購檔案的,可以對該檔案提出質疑。對採購檔案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採購檔案或者採購檔案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從這5個法條,我們可以得出政府採購活動中質疑的概念,也可以得出“提出質疑的適格供應商”長得啥模樣。
政府採購活動中,質疑是指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或者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提出權利救濟請求的行動。
提出質疑的適格供應商應當滿足的基本條件是:(一)對採購檔案提出質疑的,潛在供應商應當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採購檔案,且應當在獲取採購檔案或者採購檔案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二)對採購過程和結果提起質疑的,應當是參與所質疑專案採購活動的供應商,且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採購人或者代理機構是受理供應商質疑的責任主體。其中,採購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採購代理機構只能在採購人委託授權範圍內去受理質疑。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出採購人對採購代理機構委託授權範圍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採購人提出。
1、不可以;
2、只有購買招標檔案的供應商,才能提出質疑;
3、可以書面向招標機構提出質疑.
《政府採購法》第52條規定:“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
《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採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覆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政府採購法》第54條規定:“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購的,供應商可以向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就採購人委託授權範圍內的事項作出答覆。”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二款規定:“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出採購人對採購代理機構委託授權範圍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採購人提出。”
財政部94號令第11條規定:“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以下簡稱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專案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採購檔案的,可以對該檔案提出質疑。對採購檔案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採購檔案或者採購檔案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從這5個法條,我們可以得出政府採購活動中質疑的概念,也可以得出“提出質疑的適格供應商”長得啥模樣。
政府採購活動中,質疑是指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或者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提出權利救濟請求的行動。
提出質疑的適格供應商應當滿足的基本條件是:(一)對採購檔案提出質疑的,潛在供應商應當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採購檔案,且應當在獲取採購檔案或者採購檔案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二)對採購過程和結果提起質疑的,應當是參與所質疑專案採購活動的供應商,且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採購人或者代理機構是受理供應商質疑的責任主體。其中,採購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採購代理機構只能在採購人委託授權範圍內去受理質疑。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出採購人對採購代理機構委託授權範圍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採購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