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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朗月悠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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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鴻鵠養晦
《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是法國大革命爆發之後產生的,將啟蒙運動思想家的思想用憲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宣言在人權方面規定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平等的。自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同時,把財產的擁有看成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宣言認為,法律是保障人權的。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就不能受到妨礙。宣言規定,法律是公意的表現,全華人民均有權親身或派代表參加法律制定。宣言還規定了一些近意義的法律原則:如無罪推定,禁止酷刑等。宣言還規定了公民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公職,社會有權要求機關公務人員報告其工作,出共賦稅要由公民或其代表確定,公民應按其能力納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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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歷史領域創作觀察員
查閱一些資料,《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的主要有:
《人權宣言》(即《人權和公民權宣言》,1789年8月26日頒佈)是在法國大革命時期頒佈的綱領性檔案。宣告了人權、法治、自由、分權、平等、和保護私有財產等基本原則。 國民會議在上帝面前及其庇護之下,承認並且宣佈如下的人權和公民權。 正文 :第一條 在權利方面,人人與生俱來而且始終自由與平等,非基於公共福祉不得建立社會差異。 第二條 一切政治結合均旨在維護人類自然的和不受時效約束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 第三條 整個主權的本原根本上乃存在於國民(La Nation)。任何團體或任何個人皆不得行使國民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 自由是指能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每一個人行使其自然權利,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相同的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決定之。 第五條 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強制去從事法律所未要求的行為。 第六條 法律是公意(la volonté générale)的表達。每一個公民皆有權親自或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訂。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是懲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的眼裡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們的能力平等地擔任一切公共官職、職位與職務,除他們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受任何其他差別。 第七條 除非在法律所確定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與拘留。凡請求釋出、傳送、執行或使人執行任何專斷的命令者,皆應受到懲罰;但任何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逮捕的公民則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即屬犯罪。 第八條 法律只應設立確實必要和明顯必要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透過並且公佈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科處,任何人均不應遭受刑罰。 第九條 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均應被推定為無罪,而即使判定逮捕系屬必要者,一切為羈押人犯身體而不必要的嚴酷手段,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第十條 任何人不應為其意見甚至其宗教觀點而遭到干涉,只要它們的表達沒有擾亂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條 自由交流思想與意見乃是人類最為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一個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言論、著作與出版,但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此項自由的濫用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人權和公民權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裝力量。這一力量因此是為了全體的福祉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第十三條 為了公共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的開支,公共賦稅是不可或缺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攤。 第十四條 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決定公共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批准,知悉其用途,並決定稅率、稅基、徵收方式和期限。 第十五條 社會有權要求一切公務人員報告其行政工作。 第十六條 一切社會,凡權利無保障或分權未確立,均無絲毫憲法之可言。 第十七條 財產是不可侵犯與神聖的權利,除非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對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時基於公正和預先補償的條件,任何人的財產皆不可受到剝奪。
以上是《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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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1789年8月26日由制憲會議透過的《人和公民權利宣言》不僅是法國曆史上的第一部人權宣言,也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人權宣言,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意義。1789年人權宣言宣稱:“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儲存這些權利,從而使基本人權原則成為宣言的核心內容。在此基礎上,人權宣言宣告了人民主權原則,指出:“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宣言確認了分權原則,宣稱:“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把權利保障和權力制約作為憲法的基本任務;人權宣言還宣告了立法權屬於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當法律程式、罪刑法定、無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的要求,為法治原則的確立作出了獨特貢獻。可以說,1789年法華人權宣言鄭重宣告的基本人權、人民主權、分權和法治原則,充分體現了近代憲政的基本精神,奠定了近代憲法的基礎。雖然馬克思曾譽稱北美《獨立宣言》為世界上“第一個人權宣言”,但它僅確認了基本人權和人民主權兩項憲法原則,宣載的基本人權也遠不如人權宣言那樣廣泛、系統,而且其基本宗旨在於闡明北美獨立的正當合理性。因此,就歷史地位而論,人權宣言在憲法史上是無與倫比的。
主要內容
起草:穆尼埃
代表認為,無視、遺忘或蔑視人權是公眾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所以決定把自然的、不可剝奪的和神聖的人權闡明於莊嚴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經常呈現在社會各個成員之前,使他們不斷地想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立法權的決議和行政權的決定能隨時和整個政治機構的目標兩相比較,從而能更加受到他們的尊重;以便公民們今後以簡單而無可爭辯的原則為根據的那些要求能確保憲法與全體幸福之維護。因此,國民議會在上帝面前並在他的庇護之下確認了十七條權利,它莊嚴宣佈:
第一條 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顯出社會上的差別。
第二條 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儲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第三條 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 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僅得由法律規定之。
第五條 法津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現。全國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預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別外不得有其他差別。
第七條 除非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動議、釋出、執行或令人執行專斷命令者應受處罰;但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被扣押的公民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則構成犯罪。
第八條 法律只應規定確實需要和顯然不可少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制定和公佈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處罰任何人。
第九條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即使認為必須予以逮捕,但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種殘酷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第十條 意見的發表只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條 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
第十二條 人權的保障需要有武裝的力量;因此,這種力量是為了全體的利益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第十三條 為了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賦稅就成為必不可少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攤。
第十四條 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來確定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認可注意其用途,決定稅額、稅率、客體、徵收方式和時期。
第十五條 社會有權要求機關公務人員報告其工作。
第十六條 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第十七條 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然必需時,且在公平而預先賠償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