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約前395年—前338年),漢族,衛國(今河南安陽市內黃梁莊鎮一帶)人。戰國時期政治家、思想家,先秦法家代表人物。 姬姓,衛氏。又稱衛鞅、公孫鞅(衛鞅之“衛”即氏於國,商鞅之“商”即氏於居或氏於官,又“諸侯之子曰公子,諸侯之孫曰公孫,公孫之子以王父字為氏”。 衛鞅之祖為衛國君,故又稱公孫鞅。)商鞅應秦孝公求賢令入秦,說服秦孝公變法圖強。孝公死後,受到秦貴族誣害以及秦惠文王的猜忌,車裂而死。其在秦執政二十餘年,秦國大治,史稱“商鞅變法”,並使秦國長期凌駕于山東六國之上,但最後還是死於自己的法。 國家承認土地私有,允許自由買賣。獎勵耕戰,生產糧食布帛多的人,可免除徭役;根據軍功大小授予爵位和田宅,廢除原來沒有軍功的舊貴族的特權。建立縣制,由國君直接派官吏治理 商鞅從公元前356年至前350年,大規模地推行過兩次變法。 第一次變法 公元前356年第一次變法,主要有下列幾點: ⒈頒佈法律,制定什伍連坐制度,輕罪用重刑。將李悝《法經》頒佈實行,增加了連坐法。就是五家為伍,十家為什,互相告發,同罪連坐,告發“奸人”的與斬敵同賞,不告發的腰斬。一家藏“奸”,什、伍同罪連坐。客舍收留無官府憑證的旅客住宿,主人與“奸人”同罪。 ⒉獎勵軍功,建立二十等軍功爵制,秦二十級軍功爵位制度[從低到高]:1公士2上造3簪嫋4不更5大夫6官大夫7公大夫8公乘9五大夫10左庶長11右庶長12左更13中更14右更15少上造16大上造17駟車18大庶長19關內侯20列侯。各級爵位都有一定的政治經濟特權。規定斬敵甲士首級一顆賞爵一級,田一頃,宅九畝,服勞役的“庶子”一人。爵位越高,相應的政治、經濟特權越大。宗室、貴戚凡是沒有軍功的,不得列入宗室的屬籍,不能享受貴族特權。爵位高的還可以“稅邑三百家”,也可以用爵抵罪或贖罪。 ⒊重農抑商,獎勵耕織,特別獎勵墾荒。規定:“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拏”(意思是盡力從事男耕女織的生產事業,生產糧食布帛多的,免除其本身的徭役;凡從事工商業和因不事生產而貧困破產的人,連同妻子、兒女沒入官府為奴隸)。 ⒋強調“以法治國”要求國家官吏學法、明法,百姓學習法律者“以吏為師”。 ⒌改法為律。強調法律的普遍性,具有“範天下不一而歸於一”的功能。 ⒍輕罪重罰,強化法律意識,不赦不宥。主張凡是有罪者皆應受罰。 ⒎鼓勵告奸。 ⒏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特權。如廢除世卿世祿制度。規定除國君外的嫡系以外的宗室,沒有軍功就取消其貴族身份。 ⒐強化中央對地方的全面控制,剝奪舊貴族對地方政權的壟斷權。 ⒑統一度量衡。 第二次變法 公元前350年第二次變法,主要有下列兩點: ⒈“開阡陌封疆”。破除過去每一畝田的小田界一阡陌和每一頃田的大田界一封疆,把原來的“百步為畝”,開拓為240步為一畝,重新設定“阡陌”和“封疆”。國家承認地主和自耕農的土地私有權,在法律上公開允許土地買賣。 ⒉普遍推行縣制。把秦國劃為41個縣,在未設縣的地方,把許多鄉、邑,聚合併成縣,共新建31縣。設縣令、縣丞,由國君任免。 編輯本段變法結果 商鞅雖然被害,但新法並未被廢除。新法適應時代的發展趨勢,是秦惠文王不廢新法的原因。同時,商鞅變法也確立了封建社會地主以佔有土地的方式拍剝削農民的生產方式。在這次變法之後,秦國的國君也就成為了秦國的最大的地主,秦惠文王本人也從奴隸主轉型為地主,這也是秦惠文王沒有廢除商鞅法令的一個重要的原因。 商鞅變法是戰國時期最徹底的一次變法。不僅推動了秦國社會的發展,而且推動了宗法分封制向中央集權制轉型,為秦始皇建立大一統帝國奠定了基礎,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所以後世有人說:“百年猶得秦政法。”同時也確立了封建社會的生產方式,這是商鞅變法對中國古代社會最大的影響。行之十年,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出自《史記·商君列傳》)
商鞅(約前395年—前338年),漢族,衛國(今河南安陽市內黃梁莊鎮一帶)人。戰國時期政治家、思想家,先秦法家代表人物。 姬姓,衛氏。又稱衛鞅、公孫鞅(衛鞅之“衛”即氏於國,商鞅之“商”即氏於居或氏於官,又“諸侯之子曰公子,諸侯之孫曰公孫,公孫之子以王父字為氏”。 衛鞅之祖為衛國君,故又稱公孫鞅。)商鞅應秦孝公求賢令入秦,說服秦孝公變法圖強。孝公死後,受到秦貴族誣害以及秦惠文王的猜忌,車裂而死。其在秦執政二十餘年,秦國大治,史稱“商鞅變法”,並使秦國長期凌駕于山東六國之上,但最後還是死於自己的法。 國家承認土地私有,允許自由買賣。獎勵耕戰,生產糧食布帛多的人,可免除徭役;根據軍功大小授予爵位和田宅,廢除原來沒有軍功的舊貴族的特權。建立縣制,由國君直接派官吏治理 商鞅從公元前356年至前350年,大規模地推行過兩次變法。 第一次變法 公元前356年第一次變法,主要有下列幾點: ⒈頒佈法律,制定什伍連坐制度,輕罪用重刑。將李悝《法經》頒佈實行,增加了連坐法。就是五家為伍,十家為什,互相告發,同罪連坐,告發“奸人”的與斬敵同賞,不告發的腰斬。一家藏“奸”,什、伍同罪連坐。客舍收留無官府憑證的旅客住宿,主人與“奸人”同罪。 ⒉獎勵軍功,建立二十等軍功爵制,秦二十級軍功爵位制度[從低到高]:1公士2上造3簪嫋4不更5大夫6官大夫7公大夫8公乘9五大夫10左庶長11右庶長12左更13中更14右更15少上造16大上造17駟車18大庶長19關內侯20列侯。各級爵位都有一定的政治經濟特權。規定斬敵甲士首級一顆賞爵一級,田一頃,宅九畝,服勞役的“庶子”一人。爵位越高,相應的政治、經濟特權越大。宗室、貴戚凡是沒有軍功的,不得列入宗室的屬籍,不能享受貴族特權。爵位高的還可以“稅邑三百家”,也可以用爵抵罪或贖罪。 ⒊重農抑商,獎勵耕織,特別獎勵墾荒。規定:“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拏”(意思是盡力從事男耕女織的生產事業,生產糧食布帛多的,免除其本身的徭役;凡從事工商業和因不事生產而貧困破產的人,連同妻子、兒女沒入官府為奴隸)。 ⒋強調“以法治國”要求國家官吏學法、明法,百姓學習法律者“以吏為師”。 ⒌改法為律。強調法律的普遍性,具有“範天下不一而歸於一”的功能。 ⒍輕罪重罰,強化法律意識,不赦不宥。主張凡是有罪者皆應受罰。 ⒎鼓勵告奸。 ⒏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特權。如廢除世卿世祿制度。規定除國君外的嫡系以外的宗室,沒有軍功就取消其貴族身份。 ⒐強化中央對地方的全面控制,剝奪舊貴族對地方政權的壟斷權。 ⒑統一度量衡。 第二次變法 公元前350年第二次變法,主要有下列兩點: ⒈“開阡陌封疆”。破除過去每一畝田的小田界一阡陌和每一頃田的大田界一封疆,把原來的“百步為畝”,開拓為240步為一畝,重新設定“阡陌”和“封疆”。國家承認地主和自耕農的土地私有權,在法律上公開允許土地買賣。 ⒉普遍推行縣制。把秦國劃為41個縣,在未設縣的地方,把許多鄉、邑,聚合併成縣,共新建31縣。設縣令、縣丞,由國君任免。 編輯本段變法結果 商鞅雖然被害,但新法並未被廢除。新法適應時代的發展趨勢,是秦惠文王不廢新法的原因。同時,商鞅變法也確立了封建社會地主以佔有土地的方式拍剝削農民的生產方式。在這次變法之後,秦國的國君也就成為了秦國的最大的地主,秦惠文王本人也從奴隸主轉型為地主,這也是秦惠文王沒有廢除商鞅法令的一個重要的原因。 商鞅變法是戰國時期最徹底的一次變法。不僅推動了秦國社會的發展,而且推動了宗法分封制向中央集權制轉型,為秦始皇建立大一統帝國奠定了基礎,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所以後世有人說:“百年猶得秦政法。”同時也確立了封建社會的生產方式,這是商鞅變法對中國古代社會最大的影響。行之十年,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出自《史記·商君列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