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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制道

    尋釁滋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哪些行為屬於判處哪一檔刑罰的詳見2013年兩高的司法解釋。

    1.對於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情況都會起訴到法院,判處刑罰。

    2.我們主要說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

    (1)現行法律體制下,公安機關經刑事立案後,不能直接撤銷案,一般將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2)檢察院接到案件後: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如果雙方和解,有兩種處理方式:一、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二、起訴至法院,可以建議判處緩刑。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退回補充偵查後仍不足以定罪的,應做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3)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期間,如果公安機關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移送審查起訴條件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撤回案件。檢察院經審查後,作出是否准予公安機關撤回案件的決定。

    (5)如果檢察院准予公安機關撤回案件。公安機關將案件撤回後,可以從兩個方面處理案件:一、撤銷案件。二、補充偵查,如果符合移送起訴決定的,經補充新證據、新事實後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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