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說*ST規則
*ST為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現在的*ST規則發生了些變化,不再像原來一樣代表公司連續三年虧損的情況:
出現以下情形的,公司被實施*ST戴帽:
1. 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淨利潤連續為負;
2.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淨資產為負值;
3.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
4.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報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5. 因財報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6.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7. 因股權分佈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一個月內提交解決股權分佈問題的解決方案,並獲得交易所同意;
8. 因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悟的重大違法行為;
9. 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10.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退市條件包括:
1. 淨資產為負
2. 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
3. 年度審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
4. 股票積極成交量過低,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的20個交易日的每股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5. 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
創業板原本沒有*ST ST制度,退市條件主要包括
1. 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財報出庫否定意見,在規定時間內未能消除
2. 公司的淨資產為負,在規定的時間沒並沒有消除
3. 連續120個交易日,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本次,新增*ST ST 制度
根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目前交易類強制退市主要有五項規定:
1. 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2. 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3. 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4. 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400人;
5. 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交易類退市外,深交所還規定了財務類、規範類、重大違法類等退市標準
附:本次改革規則部分內容
根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或者其他狀況異常,導致其股票存在終止上市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其投資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深交所有權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實施風險警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公司同時存在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
其中,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有權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二)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三)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董事會決議;
(四)公司向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的;
(五)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淨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淨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首個年度報告的,公司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告日起停牌。
停牌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深交所將向公司發出擬終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書。上市公司收到終止上市事先告知書後,可以申請聽證,提出陳述和申辯,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在陳述和申辯提交期限屆滿後十五個交易日內,就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進行審議。
新增市值低於3億退市指標
此次創業板改革豐富完善退市指標也是一大看點,其中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市值低於3億元”的退市指標。
實際上,市值退市指標在徵求意見時就有提及,彼時系“連續20個交易日市值低於5億元”,此次規則落地後的市值退市的標準較徵求意見有所放寬。
先說說*ST規則
*ST為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現在的*ST規則發生了些變化,不再像原來一樣代表公司連續三年虧損的情況:
出現以下情形的,公司被實施*ST戴帽:
1. 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淨利潤連續為負;
2.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淨資產為負值;
3.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
4.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報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5. 因財報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6.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7. 因股權分佈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一個月內提交解決股權分佈問題的解決方案,並獲得交易所同意;
8. 因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悟的重大違法行為;
9. 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10.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滬深市主機板和中小板退市規則:退市條件包括:
1. 淨資產為負
2. 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
3. 年度審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
4. 股票積極成交量過低,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的20個交易日的每股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5. 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
創業板退市規則(相對會比較複雜一點)創業板原本沒有*ST ST制度,退市條件主要包括
1. 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財報出庫否定意見,在規定時間內未能消除
2. 公司的淨資產為負,在規定的時間沒並沒有消除
3. 連續120個交易日,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後,6月12日深夜,深交所釋出了26項創業板改革檔案,其中也包含了退市規則的改革本次,新增*ST ST 制度
根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目前交易類強制退市主要有五項規定:
1. 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2. 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3. 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4. 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400人;
5. 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交易類退市外,深交所還規定了財務類、規範類、重大違法類等退市標準
附:本次改革規則部分內容
根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或者其他狀況異常,導致其股票存在終止上市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其投資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深交所有權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實施風險警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公司同時存在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
其中,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有權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二)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三)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董事會決議;
(四)公司向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的;
(五)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淨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淨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首個年度報告的,公司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告日起停牌。
停牌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深交所將向公司發出擬終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書。上市公司收到終止上市事先告知書後,可以申請聽證,提出陳述和申辯,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在陳述和申辯提交期限屆滿後十五個交易日內,就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進行審議。
新增市值低於3億退市指標
此次創業板改革豐富完善退市指標也是一大看點,其中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市值低於3億元”的退市指標。
實際上,市值退市指標在徵求意見時就有提及,彼時系“連續20個交易日市值低於5億元”,此次規則落地後的市值退市的標準較徵求意見有所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