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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青鋒習習

    1、勞動法是規定了員工辭職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辭職報告,為什麼要如此規定呢?因為在企業一個蘿蔔一個坑,你走了總要有人接手,而接手的人有的企業需要重新招聘,招聘到位了也需要跟你進行交接,所以才定下了1個月的離職期。

    2、有一些公司為了避免提出辭職的員工給其他的員工帶來負面的影響,一般在員工提出辭職的當天或者第二天就讓員工離開,這個其實也是很常見的。

    3、既然你已經提出辭職,那就是要走,公司這麼爽快讓你馬上走,這不是很好嗎?我一個朋友前段時間找到新工作,提出辭職,領導都不批,提了兩次都打回來,雖然勞動法規定提出一個月後正式解除勞動關係,但是企業不讓他走,他也不想撕破臉,弄得大家都不開心,這就很難做了,所以,企業沒有給你設定障礙,這不是挺好的事情嗎?

    4、而且現在疫情時期,老闆可能也想節約成本,加上覺得也不需要怎麼交接,所以就讓你馬上走,我覺得還是相互理解吧,畢竟這個從情理上還是可以理解的,你在公司做這麼久,大家好聚好散,留個念想也好。

  • 2 # 奶爸外派美國

    沒有任何權利,30天是公司的權利,公司可以行駛也可以放棄。唯一可以爭取的是年假折成現金,把這個月到目前為止的工資結清。沒了。

  • 3 # 獾言

    沒有呢

    你既然已經提出離職,公司可以在你提出離職後但不滿30天的任何時間提前和你解除勞動關係

    提前的30天,是給用人單位去招聘替代你的人選,這是給用人單位的權利。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放棄這項權利,在你提離職的當天就和你解除勞動關係,讓你走人,沒有什麼大問題。

    既然你主動提離職線上,公司跟你解除勞動合同後,只是沒有到30天讓你走,你還要糾結什麼呢?

  • 4 # 方州鐵蛋哥

    你的問題是提出辭職,老闆卻叫我直接走人,我有什麼權利?

    我個人認為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是每個工廠或企業都有的規定,是為了員工辭職後的工作安排,也是員工的義務。

    老闆讓你直接走人,今年受疫情影響工廠都不是有很多訂單,你提出辭職老闆肯定也不會挽留的。只要把你的待遇工資全部給你結算清楚,也就不存在什麼爭議了,所以只能是拿著工資走人。

    如果老闆沒有把你所得的待遇工資結算給你這才會有你的權利,否則是不存在有別的問題。

  • 5 # 五代柴榮

    一般企業要求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是為了安排工作的交接,任務的延續。如果你手裡沒什麼可以交接的內容,公司其次考慮的是你在公司多待一天會對公司是否有不良的影響,所以,一般公司會馬上終止勞務關係,避免再生其他枝節。

    因為是你自己提出的辭職,所以公司是沒有賠償的義務的;而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是你的義務,公司酌情安排離職的時間,是否要到一個月後再讓你離職,這中間有溝通的空間,你可以要求公司多給你一個月工資。但是協商為主,因為這塊有些模糊。好合好散為上。

  • 6 # 幹鍋牛蛙

    找老闆要賠償呀!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預告解除,其做法是合法的。

    而老闆讓直接走,明顯是違法的。首先,你是依據第37條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並不是第36條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協商可以約定立即走人,但預告解除卻不行。

    可以理解為,你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關係,說明你和單位的勞動關係還有30天才解除呢,老闆讓你現在走就把這個日期提前了,但又沒給你協商,這明顯是單方面無理由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明顯是違法的,是可以要求賠償金的。

    除非,除非用人單位是在有確鑿的證據情況下以第39條(過失性解除勞動關係)作出的以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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