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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839487726914

    現行的商標分類表中各種酒類屬同一大類,啤酒除外。所以,對商標而言,白酒、黃酒是同一類別的,不需要刻意區分。杜康是白酒商標,即使杜康酒廠生產黃酒,也可以直接拿“杜康”做黃酒類的商標。其實在歷史、文化演進過程中,杜康不僅僅是個人名,也逐漸演變成了酒的代稱。如曹操的《短歌行》中有一句,“何以解憂,唯有杜康”,顯然,這裡的杜康指代的是酒,不是人。不能註冊的具體情形在《商標法》中有規定,歷史名人的姓名並不在不允許註冊的範圍內。依我猜測,題主大概是想問,歷史名人的姓名是不是構成在先權利(是不是具備姓名權)?會不會造成不良影響(佔據“杜康”這一公共文化歷史財產)”?歷史名人已經作古,從姓名權的角度,權利主體已滅失(杜康作古已千年),所以不會有人來主張權利。不會影響註冊商標。儘管商標是排他使用的,但商標本身的功能是指明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這一功能並不會影響歷史對杜康的認知,也不能限制公眾在文化方面的使用,所以不良影響這一理由也是站不住腳的。還有一點,杜康是酒的代言,商標法規定,直接表明產品屬性的詞不能用作商標。後邊還有半句,經過大量使用具備顯著性的可以獲准註冊。1972建廠,三十多年使用,年銷XX瓶,全國廣告也不少,大量使用妥妥的,這條路也堵住了。除了杜康被用作酒類商標,張仲景還被用作藥的商標了呢?嗯,還出了香菇醬……商標是功能性的,不是文化性的,使用歷史名人的姓名做商標,不能影響歷史對古人的評價。至於能不能無效?基本沒可能。最重要的一點是,商標法允許的提無效的期限是五年(對非絕對禁止情形)。五年之後,只要不是持有人主動撤銷或未續展,商標會一直維持有效(因為沒程式可撤了)。還要補充一點,法不溯及以往。在商標中有一些不符合現行《商標法》的商標存在,這是歷史遺留問題,當時相關法律允許存在就能一直存在。利益相關:“杜康”商標事務的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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