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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330099431147

    當今各國法律多數都有司法協助的規定。但由於各方面的原因,每一個國家關於司法協助的規定又不盡一致。有的司法協助範圍廣泛,有的稍顯狹窄。概而言之,司法協助的範圍囊括著以下五個方面:一是代為送達訴訟文書;二是代為調查證據,詢問證人;三是根據委託向對方提供有關法律資料和檔案;四是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生效裁判;五是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法學界針對司法協助範圍不同的實際狀況,在理論上作了一個大概的分類:凡囊括以上五個方面內容的稱為廣義司法協助;僅包含上述一至三方面內容的稱為狹義司法協助。狹義司法協助又稱為一般司法協助。單獨指四、五方面內容的,又稱為特殊司法協助。

    一般司法協助

    一般司法協助,對叫普通司法協助是指一國法院按一定根據為他國法院完成一定訴訟行為的制度。“一定訴訟行為”內容包含三項:一是代為送達訴訟文書。如送達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傳票、判決書等。二是代為調查取證。如代為詢問證人、當事人,代為調取證據,代為現場勘驗等。三是提供有關法律資料。

    一般司法協助內容的實現和完成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委託方提出請求,二是受託方實施協助。受託方實施協助即完成訴訟行為時,一般應適用本國法律。例如代為詢問證人,如本國法律明令證人必須宣誓,獲取證言前應該讓證人宣誓,但條約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特殊司法協助

    特殊司法協助相對於一般司法協助而言。它是指兩國法院在一定的前提下相互承認並執行對方法院製作的生效裁決和涉外仲裁機構製作的生效裁決的制度。

    特殊司法協助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外國法院和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二是中國法院和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在國外的承認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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