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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和Auto

    汽車禮讓行人和追尾沒有聯絡更談不到必然,汽車追尾的原因無非是沒有保證足夠的安全制動距離。

    車讓人是文明的體現但也促使的一些不文明,按照現在的汽車保有量計算約為10個人一臺車,對於一直在用車的人來說遇到車讓人的情況會快速透過、或者行人讓車,只有親身體會到不便利才能互相諒解和謙讓。

    但十之有九的行人沒有汽車,也對駕駛車輛的速度和制動能力缺少判斷能力,加上某些微妙的心態會導致車輛頻繁急剎造成追尾事故或碰撞事故,而因為這種原因造成這種事故就可以把責任歸為行人嗎?

    理論上是可以的雖然有些牽強,但從事實法規來看這是絕對錯誤的,原因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讓行!

    規則裡的關鍵詞有兩個:【減速】【讓行】,減速在前已經說明了車輛需要提前線性的降低車速而不是急剎,否則嚇到小朋友或者老年人後果太可怕。且在很多人行橫道之前的路段裡一般會劃有菱形的減速箭頭,也是在提醒駕駛員減速。

    如果按照規定緩慢減速後車追尾的可能性非常低,而前車線上前急剎即使是城市路段的低速也有可能造成追尾,後車與前車同步執行是很難判斷前車意圖是否會改變的,而且剎車距離也確實太短。

    城市道路限速40公里,也就每小時行駛40000米、每秒鐘行駛11.1米,城市駕車在正常路況下能保證20米左右的安全車距已經很難得了,假設就是20米距離,人從反應到剎車的時間感覺上很短但一般在3秒鐘左右,這三秒的時間就行駛了33.3米,事實是還沒有等駕駛員反應就已經撞車了。

    所以在斑馬線前導致追尾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前車沒有按照規定駕駛,面對行人不論是否出於自願去禮讓、再或者態度如何,但規定如此只能去按規定做,不能改變別人的時候先改變自己,總是可以讓這個社會多一些美好少一些噁心的。

  • 2 # 板磚310

    禮讓行人本來就是變味的傻缺措施,禮讓是相互的,你行人已經侵犯了我的路權,我為什麼還要禮讓?如果立法,闖紅燈一律全責,沒有什麼人道賠償,全國在行人闖紅燈的時候死幾百人幾千人以後你再看看,保證沒有再敢闖紅燈,不要說這樣不人道,現在因為行人闖紅燈死了的也不少,甚至更多,禮讓行人就是治標不治本的傻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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