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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小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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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險經紀王寧遠
確實這個事件最近被媒體炒作的沸沸揚揚的,對於這個事件作為保險從業者的我這個事件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看:
(1)如果女子本人購買飛機延誤保險,即便自己是看天氣預報而購買,這也是合法的,畢竟保險的作用就是保障未來不可預知的風險,雖說女子做法有些投機性,但是正常購買飛機延誤保險,飛機延誤給女子賠償保險金這個無可厚非,而我看相關部門拘留該女子也不是因為她本人多次購買飛機延誤險;即便是該女子有投機行為,也只能說明保險公司和航空公司確實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應該多從自身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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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柔超能保
機票是可以代買的。那麼保險呢,保險可以代買麼?
我對延誤險不瞭解,但是普通的保險,除了某種利益關係外,一個人是不可以為他人投保的。
那麼這種延誤險屬於乘客險,除了乘客本人,可以他人為自己購買延誤險麼?
如果她給自己不斷買機票投保理賠,我覺得沒有任何問題。如果她合夥親人,蠱惑他們自行購買機票投保理賠,我覺得這應該只是規則漏洞,也算合理。
但是如果她利用的別人的身份證購買機票並且投保,意味著投保人實際並不是乘客本人,這個保險合同還屬於有效合同麼?如果這種情況下,我覺得具有騙保的嫌疑了。
具體細節也不清楚,坐等披露更多實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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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馮三談保障
人家沒有騙保!
只不過是利益集團對個人行為的一種打壓而已。
保險的核心就是風險管理,只要女子沒辦法控制風險,其它操作又是合規的,就不存在違法行為。從新聞裡我們能看到人家的操作是合規的,是遵循商家制定的規則的,所以人家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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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孫恩典律師
看到網上很多人認為該女子李某構成保險詐騙罪。
孫律師來給大家梳理一下。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關於保險詐騙罪的規定列明瞭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幾種情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首先,虛構保險標的在本案中不存在,延誤險的賠付金額都是電子資料,李某沒有虛構的可能。
其次,也不存在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飛機延誤的原因大多因為天氣,這個是客觀事實無法編造。造成的損失也無需評估,就是乘客為了值機的時間延長,耽誤了乘客的時間,且延誤險的賠付金額只跟時間掛鉤,不會承擔乘客其他額外損失。
再次,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也不現實,飛機延誤有目共睹,起飛晚了就是晚了,這是客觀事實。延誤的事實都是通過大資料採集的,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不可能通過保險公司的稽核系統。
第四、第五種情形更是不可能。
有同學會問:李某利用其親友身份資訊購買機票和飛機延誤險的行為,是否涉嫌在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險物件,騙取保險公司的保險金呢?
只要李某用以購買機票的這個身份資訊是真實的,也就是說只要真實的存在這麼一個人,那這個被保險物件就不是捏造出來的。延誤險和機票是套餐,不能脫離機票單獨購買,保險公司只審查購買延誤險的人是否同時購買了某個航班的機票,至於該名乘客到底是誰以及是否實際搭乘該趟航班,保險公司並不審查,該名乘客也有權利委託他人代買機票和延誤險,也有權利放棄乘坐該航班的飛機。
所以,只要李某使用真實的身份資訊購買保險並且支付了足額的對價,那麼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締約行為。如果每個單一行為都是合法的,那麼這些單一行為的集合就不能用犯罪來評價。
那又有同學要問了:如果這都不違法,那這種行為難道該被鼓勵嗎?
當然不是!雖然孫律師分析認為李某的行為不構成保險詐騙罪,但她長期多次購買機票而不乘坐的行為顯然構成了對公眾利益的侵擾,佔用了真正需要該次航班乘客的資源。且用購買航班延誤險獲賠的方式進行獲利的行為違背了保險制度對社會秩序的初衷,是投機行為,不值得鼓勵。但話又說回來,不是所有不合道德、不合情理甚至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都能用刑法來評價,刑法是保護社會關係的最後一道防線,刑法的適用必須尊重“不得已原則”。
不管是何種情況,如果李某的確採取警情通報所載的“偽造航班延誤證明”的方式進行騙保,那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三項明確列舉的“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情形,顯然涉嫌保險詐騙犯罪。
需要指出,如果保險事故確實發生即航班延誤的客觀事實已經發生,李某未取得官方的證明材料,而是自己偽造了一份“航班延誤證明”這份書證(問題是,有這個必要嗎?延誤事實已經發生,等著賠款到賬即可),情況另當別論。
回覆列表
從目前披露的資訊來看,從法律角度分析,我認為該女子的行為不構成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案中,該女子並沒有實施詐騙行為,她購買的機票都是真實的,航班延誤險並不是在航班延誤後她為了獲得賠償而故意捏造的保險合同,她也沒有故意採取不當手段,促使飛機延誤,進而騙取保險金。所以,該女子的行為本質上是對保險公司保險合同規則的利用,在道德上可以爭論,但不構成刑事犯罪。保險公司可以從該女子訂立合同的目的以及誠實信用原則角度,向法院主張保險合同無效,要求該女子返還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