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這裡的“甲級”並不是指其罪行的輕重,而是指犯有審判條例中的第五條(甲)的戰犯(類似於第五條第一款),是指犯有“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的戰爭犯罪人。因此,被定為日本甲級戰犯的,都是掌握有決策權力的政府或軍事高層。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二戰結束後,對日本戰犯的分類主要有三類,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種:
甲級戰犯:是指犯有“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的戰犯。主要指“作為領袖、組織者、鼓動者或從犯;策劃、執行計劃或秘密計劃;發動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之戰爭。”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受審的甲級戰犯全都被控以上罪名,另加其他對個別國家發動戰爭的罪名。因此,甲級戰犯主要為掌握決策權力的軍隊或政府中之高層。
△日本戰犯受審
乙級戰犯:是指犯有“戰爭罪行”的戰犯。一般指包括“下令、准許或容許虐待戰俘或平民”或“故意或魯莽疏忽責任,未有阻止暴行”。部分甲級戰犯同樣被指控有此項罪行。因此,乙級戰犯主要為軍隊中掌握有相應權利的中高層軍官。
丙級戰犯:是指犯有“違反人道罪行”的戰犯,多數指控實際執行殺害或虐待者。相較於以上兩類,這些人才是真正的人渣,他們是各種慘案的直接下令者、執行者或參與者。因此,丙級戰犯主要為軍隊中的中底層軍官。
△被定為“甲級戰犯”的七人
二戰之後,被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所定為甲級戰犯的日本戰犯共有七人,分別是:東條英機、松井石根、武藤章、坂垣徵四郎、廣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賢二。他們全部都是政府或軍隊中的絕對高層,對日本侵略中國犯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這裡的“甲級”並不是指其罪行的輕重,而是指犯有審判條例中的第五條(甲)的戰犯(類似於第五條第一款),是指犯有“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的戰爭犯罪人。因此,被定為日本甲級戰犯的,都是掌握有決策權力的政府或軍事高層。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二戰結束後,對日本戰犯的分類主要有三類,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種:
甲級戰犯:是指犯有“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的戰犯。主要指“作為領袖、組織者、鼓動者或從犯;策劃、執行計劃或秘密計劃;發動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之戰爭。”在遠東國際軍事審判受審的甲級戰犯全都被控以上罪名,另加其他對個別國家發動戰爭的罪名。因此,甲級戰犯主要為掌握決策權力的軍隊或政府中之高層。
△日本戰犯受審
乙級戰犯:是指犯有“戰爭罪行”的戰犯。一般指包括“下令、准許或容許虐待戰俘或平民”或“故意或魯莽疏忽責任,未有阻止暴行”。部分甲級戰犯同樣被指控有此項罪行。因此,乙級戰犯主要為軍隊中掌握有相應權利的中高層軍官。
丙級戰犯:是指犯有“違反人道罪行”的戰犯,多數指控實際執行殺害或虐待者。相較於以上兩類,這些人才是真正的人渣,他們是各種慘案的直接下令者、執行者或參與者。因此,丙級戰犯主要為軍隊中的中底層軍官。
△被定為“甲級戰犯”的七人
二戰之後,被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所定為甲級戰犯的日本戰犯共有七人,分別是:東條英機、松井石根、武藤章、坂垣徵四郎、廣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賢二。他們全部都是政府或軍隊中的絕對高層,對日本侵略中國犯有不可推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