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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竹子頭法師

    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動物致人損害的由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如果不是管理區,系無人管理的野外,被野獸咬傷,因沒有飼養人或管理人,則不存在責任主體,你更沒有依據讓國家給你賠償。

  • 2 # 雯臣

    你能不能學點文化?賠償是義務或者責任,索取賠償才是一種權利,如果是在保護區內被野生動物咬傷,可以嘗試尋求保護區管理單位賠償,如果是在非自然保護區被野生動物咬傷,則很難尋找到索賠主體,可以諮詢律師,能不能向當地林業部門索賠,因為自然資源都屬於國有資產,本著誰佔有誰承擔責任的原則,起訴當地林業部門。

    野生動物不同於流浪動物,野生動物屬於自然資源,是自然生態系統的一部分,也是自然界食物鏈的一環節,沒有明確歸個人和單位所有的自然資源,擁有權歸政府所有,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而貓狗屬於人類馴化的動物,本質上屬於家畜,已經不屬於自然界生態系統的一部分,同時也與食物鏈分離,所以,被流浪動物傷害,如果找不到責任主體人,受害人只能自認倒黴。而野生動物明確屬於政府所擁有,找不到具體的責任主體,就找與之相關的政府部門,比如林業、農牧、漁業、畜牧等等政府部門來承擔責任。

    但這種訴訟往往很難取勝,中國的法律體系是條文法與案例相結合,但歸根結底還是屬於條文法,在現行法律條文中,基本沒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之前的也很少有這類成功的案例,這就導致了原告往往找不到現成的條文和案例做為依據,來支援自己的索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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