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瞭解商標必要的“顯著性特徵”又是什麼?
根據《商標法》第九條相關規定,商標應當具備便於識別的顯著特徵。而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徵,應當綜合考慮構成商標的標誌本身之含義與外觀構成等。
同時,根據《商標法》在十一條的規定,“僅有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或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重量或數量等特點的”也是不滿足顯著性的特徵的。
想要讓自己的商標符合顯著性的特徵,就需要先清楚自己的商品屬性,當商標標識與商品屬性之間聯絡越近時,商標顯著性就越難以體現,反之則顯著性更強。
另外,沒有顯著特徵的商標經過長期廣泛的使用也是可以取得顯著特徵的。透過影響力的擴散,當商標達到便於識別的程度時,也就可以作為商標繼續使用了。
“美蛙魚頭”作為一道菜的名稱,指定使用在“香辛料”等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缺乏顯著性,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對於商標顯著性的判斷,需綜合考量標誌本身的含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和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
對於商標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主張,需綜合考慮相關公眾的認知情況;商標使用的時間、地域、規模、方式等;商標的廣告、宣傳等知名度情況;其他市場主體的使用情況等。
首先要瞭解商標必要的“顯著性特徵”又是什麼?
根據《商標法》第九條相關規定,商標應當具備便於識別的顯著特徵。而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徵,應當綜合考慮構成商標的標誌本身之含義與外觀構成等。
同時,根據《商標法》在十一條的規定,“僅有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或僅直接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重量或數量等特點的”也是不滿足顯著性的特徵的。
想要讓自己的商標符合顯著性的特徵,就需要先清楚自己的商品屬性,當商標標識與商品屬性之間聯絡越近時,商標顯著性就越難以體現,反之則顯著性更強。
另外,沒有顯著特徵的商標經過長期廣泛的使用也是可以取得顯著特徵的。透過影響力的擴散,當商標達到便於識別的程度時,也就可以作為商標繼續使用了。
“美蛙魚頭”作為一道菜的名稱,指定使用在“香辛料”等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缺乏顯著性,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
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對於商標顯著性的判斷,需綜合考量標誌本身的含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和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
對於商標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主張,需綜合考慮相關公眾的認知情況;商標使用的時間、地域、規模、方式等;商標的廣告、宣傳等知名度情況;其他市場主體的使用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