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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非法買賣外匯類刑事案件,是非法經營案中比較特殊的一種,其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場所以外倒買倒賣外匯的行為,同時其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面向不特定的公眾實施經營的行為。因此,該類案件中,如果要尋找無罪的空間,必須從該類案件自身的特點出發,比如行為人不具有營利目的,行為人的行沒有面向不特定的公眾,因此不屬於經營行為等等,這些,都是律師必須重點考慮的無罪空間。

    無罪辯點:行為人僅僅是換匯自用,並沒有營利目的,不屬於經營行為,因而無罪。

    首先,從地位上看,此種案件中,換匯人員地位,在地下錢莊刑事案件中都屬於典型的換匯者,而非地下錢莊經營者,他們換匯的目的,就是自用,這裡的自用,既可能是用於個人和家庭消費,也可能是用於生產經營和投資,但是最關鍵的問題是,其換匯行為本身的目的,不是為了透過倒買倒賣獲利。

    因此在性質上,兌換行為本身,屬於行政違法,但不是刑法意義上“經營”。

    其次,從營利目的上,即便行為人透過地下錢莊換匯,獲得了更便宜的差價,這種差價相比在合法的銀行渠道兌匯更加便宜,行為人透過地下錢莊換匯行為實際獲利,但是,這並不代表換匯者具有營利目的,因為這只是營利結果。而在實際中,換匯者透過地下錢莊換匯,很多時候,其原因是為了方便和規避外匯管制,營利可能並非實際目的,在一些案例中,換匯者會為了及時付款,甚至會花費更高價格,透過地下錢莊支付。

    另外,從交易物件的特點來看,我們都知道,非法經營罪中的經營行為,不論是非法放貸,還是非法開設金融機構,都是面向不特定的公眾進行經營的行為。而對於非法買賣外匯類非法經營案件同樣也是如此,必須是一種以此為業面向不特定公眾的經營行為。而作為換匯者,他跟地下錢莊換匯,他的面向物件僅僅就是單一的地下錢莊,反之地下錢莊本身就是面向眾多的換匯者,因此地下錢莊在這類案件中會構成非法經營犯罪,而對於患者而言,因為經他的交易物件是單一的,因此,並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非法經營行為。而應該以違反相關外匯類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這就是為什麼劉漢案會被判非法經營無罪,而在大量的外匯類非法經營案中,換匯者大多隻是作為證人出現在案卷中,而不是作為被告人或嫌疑人出現在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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