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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現在的妻子都是再婚結合,各自都有與前任生的孩子,並且孩子都由我們倆扶養大。為了預防我們去世後孩子因為我們的財產(遺產)鬧矛盾,我們打算乘我們健在就做好財產分割,並做好公證。請問,我們這樣做合法嗎?今後我們一方先去世了,這份公證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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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429方寸世界

    題主夫妻可以公證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公正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題主夫妻辦理公證財產歸屬協議,並不能保證死後配偶與子女不發生財產糾紛。如果題主夫妻生前未立有遺囑,死後個人所有財產將作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因為題主夫妻均為再婚,雙方與前任所生子女與對方形成撫養關係,繼子女享有子女法定繼承資格。雖然題主夫妻生前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但是配偶和繼子女仍然有權與親生子女一樣繼承死者遺產。

    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及婚後依法屬於其本人的個人財產,可以立遺囑指定親生子女繼承。繼承法規定,夫妻一方去世後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歸配偶,另一半作為死者遺產。題主夫妻為避免死後親生子女和繼子女繼承遺產糾紛,可以各自書一份遺囑指定親生子女繼承本人遺產。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協議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會影響夫妻家庭生活和感情,我認為雙方在夫妻共同財產方面沒有必要分的一清二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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