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資格許可
第六條 安檢機構的設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佈局、方便檢測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對安檢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
安檢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後,方可在批准的檢驗範圍內承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和發證。
第八條 安檢機構的計量認證管理依照計量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安檢機構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的申請及其受理、現場審查、發證應當一併辦理。
第十條 申請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需要的,並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齊全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等技術規範檔案資料;
(四)具有申請檢測車輛型別和專案所需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裝置及其校準裝置;
(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裝置應當透過合法有效的型式認定,在用計量器具應當依法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檢定合格或校準,並在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內;
(六)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施、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法人證明及影印件;
(三)檢驗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及影印件;
(四)計量器具檢定或校準證書及影印件;
(五)檢測線配置明細以及檢測、校準裝置清單;
(六)地理位置、場地及廠房平面圖,相應的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及影印件;
(七)其他有關合法證明材料。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資格許可
第六條 安檢機構的設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佈局、方便檢測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對安檢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
安檢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後,方可在批准的檢驗範圍內承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和發證。
第八條 安檢機構的計量認證管理依照計量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安檢機構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的申請及其受理、現場審查、發證應當一併辦理。
第十條 申請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需要的,並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齊全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等技術規範檔案資料;
(四)具有申請檢測車輛型別和專案所需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裝置及其校準裝置;
(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裝置應當透過合法有效的型式認定,在用計量器具應當依法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檢定合格或校準,並在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內;
(六)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施、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法人證明及影印件;
(三)檢驗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及影印件;
(四)計量器具檢定或校準證書及影印件;
(五)檢測線配置明細以及檢測、校準裝置清單;
(六)地理位置、場地及廠房平面圖,相應的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及影印件;
(七)其他有關合法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