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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龍大夫的肝病課堂

    這是一個悖論。

    先熟悉一下法規。

    ☣️國務院2016年釋出的《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9條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資訊”。

    法律法規,是每一個公民必須遵守的準則,是判斷行為是否違法的依據。可見,未經艾滋病感染者本人的同意,醫生是不能告訴其未來的配偶的。

    那麼,問題來了。健康的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對方感染了艾滋病,這個改由誰負責呢?

    當然不是醫生!醫生會將感染的情況告訴感染者,同時也會對他進行健康教育,提醒艾滋病感染者注意採取防護措施,以免將艾滋病傳染給他人。

    被配偶傳染上艾滋病,有幾種可能:第一、艾滋病感染者隱瞞自己的感染史,又不採取安全保護措施。第二、婚前雙方已經發生無保護的行為並感染。第一種情況,由感染者負責;第二種情況,可能雙方都有一定的責任。

    不過,法律是冰冷的。不管是感染者、還是感染者的配偶,或者是醫生,三方面共同的目標,其實都是控制艾滋病的進一步傳播。沒有感染的配偶,有權利問另一方是否有問題,而不能把自己沒有向配偶索要知情的權力的失誤,歸咎於醫生沒有告知自己。

  • 2 # 哈尕爾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吧。

    既然是婚檢,就說明這個人沒有結婚,那麼也就沒有配偶。這樣,對於婚檢的人來說,任何人都屬於外人,作為醫生,有為患者維護私密的義務,這是法律規定的,慢說艾滋病,任何病都沒有權利告知外人。即便你指天發誓說“我就是他的物件”,對不起也不能告訴你,因為你這一秒是他的物件,下一秒就可能不是,今天找個物件告訴你,明天吹了再找一個告訴你,那不等於把自己的隱私告知全世界了嗎?那麼公民的隱私何在?

    婚檢中出現的病情,包括陽痿,包括石女,包括性病,包括所有不適合結婚的病,醫生只有義務和權利告知患者本人,不可以告訴任何外人,物件屬於外人,不受法律保護。

    可能有人說,患者的權益被保護,老實人的權益誰來保護?對不起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不是你媽,你都戀愛了,說明你是成人了,作為一個成人沒有辨別真假的能力,法律也救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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