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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善灬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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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無名南海小卒
凌遲,即“千刀萬剮”。凌遲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時期,正式定為刑名是在遼,此後,金、元、明、清都規定為法定刑,是最殘忍的一種死刑。共需要用3357刀,並且要在最後一刀,也就是第3357刀,要將罪犯刺死,才能凌遲成功。行刑的時候是先用類似漁網的東西把人死死地捆住,只有肉露在外面。劊子手每次只刮漁網外面的肉,由於漁網在那嘞著,是不會大量出血的。而且他們也不會剮有豐富血管的地方。那些地方是最後幾刀才割的。 而且這個都是家傳的,以前劊子手很掙錢的,但是風險也很大,如果行刑的人提前死了的話,那麼差多少刀,都要在劊子手自己身上剮下來的。
凌遲”也稱“陵遲”,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凌遲的本意並不是刑罰,而是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轉到執行死刑方面,則是指處死人時將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遲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時期,正式定為刑名是在遼,在此之前,唐朝就屢有剮的記錄,《宋史》刑法志上說:凌遲是“先斷其肢體,乃絕其亢。”“亢”是指咽喉,這樣看來宋朝的凌遲是一種肢解刑,而不是臠割。此後,金、元、明、清都規定為法定刑,是最殘忍的一種死刑。這種刑法主要用於處罰那些“十惡”中的一些犯罪,如謀反、大逆等。但後來為了鎮壓農民反抗,對於不按時交納賦稅的也要處以凌遲刑,這在明太祖時期尤為突出。到了清朝乾隆時期,如果打罵父母或公婆、兒子殺父親、妻子殺丈夫,也是觸犯倫理道德的重罪,要處凌遲刑。
凌遲刑的處刑方式很殘忍,一般記述是說將人身上的肉一塊塊割下來。而歷代行刑方法也有區別,一般是切八刀,先切頭面,然後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後梟首。但實際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幾類。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雙眉,三、四刀切雙肩,五、六刀切雙乳,七、八刀切雙手和兩肘間,九、十刀切去兩肘和兩肩之間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兩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兩腿肚,十五刀刺心臟,十六刀切頭,十七、十八刀切雙手,十九、二十刀切兩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雙腳,二十三、二十刀四切兩腿。實際執行時,還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惡多端的太監劉瑾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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