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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gp3651

    施以任何暴行都是犯罪。第一,你的行為是否是犯罪和對方是什麼人並無關係。第二,你並沒有權力判斷別人是否犯罪。第三,你不僅沒有權利審判,更沒有權利行刑。

  • 2 # 圍爐吃瓜

    應該。現在我們國內很多人的認知還是停留在,有仇報仇,有怨抱怨的層面!似乎就應該要快意恩仇!但這隻能存在於武俠的世界裡。在現實情況中,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去踐踏他人的生命健康權!當然了,題主問得問題有一個前提就是先是對方侵犯了自己,然後才加倍的返回。但這仍然不可取,大家日常生活中鍋碗瓢盆,有磕磕碰碰在所難免。如果每個人都有懲戒權去進行回擊,那麼每個人的生命都會處在一個非常危險的環境,人人自危,這種心裡上的恐慌更加的折磨人,長此以往下去必然會面臨著崩潰!!如果法律規定你收到侵犯可以還擊並且不會揹負任何刑事或民事責任,一個人想幹掉對方,那麼他會估計去激怒對方而讓對方對他拳腳相加,這樣他就可以名正言順的把對方打殘,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麼會讓人細思極恐。所以,所有的懲戒權都是需要法律機構來實施,個人沒有權利去懲戒。當然了,可能有人會說,我說的不對,法律有自衛權,崑山反殺案,不就沒有對活著的那個人採取任何措施啊!這種情況屬於特例,一但有一方失去生命,那麼另一方就會面臨著故意殺人,過失殺人,激情殺人,防衛過當,正當防衛這幾種情況的調查,這就屬於另一個命題了!只要沒有出現命案,本人沒有見過說施暴者和反擊者有一方能夠逃脫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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