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類高層公共建築,不應小於36m3,但當建築高度大於100m時,不應小於50m3,當建築高度大於150m時,不應小於100m3;
2.多層公共建築、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和一類高層住宅,不應小於18m3,當一類高層住宅建築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小於36m3;
3.二類高層住宅,不應小於12m3;
4.建築高度大於21m的多層住宅,不應小於6m3;
5.工業建築室內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當小於等於25L/s時,不應小於12m3,大於25L/s時不應小於18m3;
6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0m2且小於30000m2的商店建築,不應小於36m3,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0m2的商店,不應小於50m3,當與本條第1款規定不一致時應取其較大值。
二、高位消防水箱的設定位置應高於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且最低有效水位應滿足水滅火設施最不利點處的靜水壓力,並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一類高層民用公共建築,不應低於0.10MPa,但當建築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低於0.15MPa;
2.高層住宅、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多層公共建築,不應低於0.07MPa,多層住宅不宜低於0.07MPa;
3.工業建築不應低於0.10MPa,當建築體積小於20000m3時,不宜低於0.07MPa;
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水滅火系統應根據噴頭滅火需求壓力確定,但最小不應小於0.10MPa;
5.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本條第1款~第4款的靜壓要求時,應設穩壓泵。
一類高層公共建築,不應小於36m3,但當建築高度大於100m時,不應小於50m3,當建築高度大於150m時,不應小於100m3;
2.多層公共建築、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和一類高層住宅,不應小於18m3,當一類高層住宅建築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小於36m3;
3.二類高層住宅,不應小於12m3;
4.建築高度大於21m的多層住宅,不應小於6m3;
5.工業建築室內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當小於等於25L/s時,不應小於12m3,大於25L/s時不應小於18m3;
6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0m2且小於30000m2的商店建築,不應小於36m3,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0m2的商店,不應小於50m3,當與本條第1款規定不一致時應取其較大值。
二、高位消防水箱的設定位置應高於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且最低有效水位應滿足水滅火設施最不利點處的靜水壓力,並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一類高層民用公共建築,不應低於0.10MPa,但當建築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低於0.15MPa;
2.高層住宅、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多層公共建築,不應低於0.07MPa,多層住宅不宜低於0.07MPa;
3.工業建築不應低於0.10MPa,當建築體積小於20000m3時,不宜低於0.07MPa;
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水滅火系統應根據噴頭滅火需求壓力確定,但最小不應小於0.10MPa;
5.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本條第1款~第4款的靜壓要求時,應設穩壓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