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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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錦江守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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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白白1
百分百沒權利,小區車位只能用於本小區使用。建議成立業委會,取證。再向當地物監部門,街道和市長熱線,開發公司反映此事,遞交函件。這夠這家物業公司喝一大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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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your9527
有權出租給第三方使用的,主要還是看業主的購房公攤面積是不是包含地下車庫(一般地下車庫是不包含在公攤面積的,都屬於開放商所有權),假如包含地下車庫,那物業就沒權私自出租給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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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可靠的天下
地下車位為什麼,開發商可以有使用權,小區在建設時,就應1比1配備車位,政府就應該立法,不管地上,地下車位就應歸小區業主使用,取消物業由街道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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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德江
小區地下停車位產權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不允許買賣,出租。地下車位出租的收益。也歸業主所有。
所以要團結一致,努力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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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俺說物業
從法律角度來說存在不確定性。
要分幾種情況,而不是很多人的理所當然,安全性,不用是共享汽車,就是你自己的汽車行駛都存在安全隱患。
1、產權歸開發公司的,開發公司委託物業公司進行處置的,這個就一目瞭然了。
2、人防工程、業主公攤面積含有的,物業公司無權處置。
3、所有的車位出售、出租應基於滿足本小區業主使用為前提。
4、本案例物業能往外出租,說明物業公司有主動權要麼是開發公司的所有權車位,要麼就是佔用公共區域停放,
首先滿足業主使用,有空餘的可以對外出租,發輝財產的最大價值收益,這才是市場經濟。難道廣大業主希望物業公司在虧損的狀態下能提供承諾的服務標準/品質?那就想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