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自薦(發)性組織‘’物業管理監督人員‘’?用‘’是否違法‘’來對這種監督行為予以定性不恰當。準確地表述是:[自發性‘’物業管理‘’監督人員]有權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嗎?
從法律程式上說,物業管理公司與小區全體業主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雙方民事主體。小區全體業主是透過召開業主大會、透過民主選舉組成[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從這法律程式意義上說,物業管理公司直接受業主委員會的監督,它可以不理睬自發組織的監督人員。但是,如果業主委員會授權這些自發組織的監督人員對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監督,物業管理公司依法就應當接受這些被業主委員會授權的人員的監督。
本人曾就物業管理是否應當取消?從社會管理的角度寫過一篇小文,得到了大多數看官的理解和認可,同時也被幾位文化儲備有限的偏激狂人攻擊為物業管理公司的託!今天藉此機會將本人觀點再闡述得更明確具體一些!
本人以為,人上一百,種種色色!有的業主希望自助式物業管理,有的業主希望迴歸政府或居委會式小區管理,還有富裕業主希望專業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這些都是選項問題,不是物業管理矛盾的基礎性問題。中國式物業管理的核心問題是:一,立法上沒有將業主擬定為弱勢一方,沒有在立法上對處於弱勢一方的業主在舉張合法權益時給予法律程式上的關照,直接導致個體業主無法有效地舉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二,事實上的業主委員會是一盤散沙,甚至是助紂為虐。如果業主委會真正具備洽談簽訂合同的能力、能夠代表全體業主利益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去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中國式的物業管理模式也不至於濫到今天這個模樣!
業主自薦(發)性組織‘’物業管理監督人員‘’?用‘’是否違法‘’來對這種監督行為予以定性不恰當。準確地表述是:[自發性‘’物業管理‘’監督人員]有權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嗎?
從法律程式上說,物業管理公司與小區全體業主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雙方民事主體。小區全體業主是透過召開業主大會、透過民主選舉組成[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從這法律程式意義上說,物業管理公司直接受業主委員會的監督,它可以不理睬自發組織的監督人員。但是,如果業主委員會授權這些自發組織的監督人員對物業管理公司予以監督,物業管理公司依法就應當接受這些被業主委員會授權的人員的監督。
本人曾就物業管理是否應當取消?從社會管理的角度寫過一篇小文,得到了大多數看官的理解和認可,同時也被幾位文化儲備有限的偏激狂人攻擊為物業管理公司的託!今天藉此機會將本人觀點再闡述得更明確具體一些!
本人以為,人上一百,種種色色!有的業主希望自助式物業管理,有的業主希望迴歸政府或居委會式小區管理,還有富裕業主希望專業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這些都是選項問題,不是物業管理矛盾的基礎性問題。中國式物業管理的核心問題是:一,立法上沒有將業主擬定為弱勢一方,沒有在立法上對處於弱勢一方的業主在舉張合法權益時給予法律程式上的關照,直接導致個體業主無法有效地舉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二,事實上的業主委員會是一盤散沙,甚至是助紂為虐。如果業主委會真正具備洽談簽訂合同的能力、能夠代表全體業主利益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去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中國式的物業管理模式也不至於濫到今天這個模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