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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楊君波

    首先開發商違規和物業管理沒有任何關係。就像張三跟你有矛盾,你卻去責怪李四毫無道理可言!這種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責任關係,不要轉嫁矛盾,製造糾紛。

    其次,如果開發商還沒有把小區的水電整體元移交給供電局或水務局,由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代繳代收的情況下,主動權不在業主手中。

    另外,如果小區的水電已經由開發商整體移交給供電局或水務局。那麼無論是開發商或物業公司都無權對業主採取停水停電的方式催繳物業費,只能採取起訴的法律途徑,由法院判決業主補繳物業費,承擔違約金和敗訴費。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繳物業費行為是嚴重錯誤,得不到任何支援!上升到法院會得不償失。

  • 2 # 民間那些事兒

    1、開發商和物業分屬兩個公司,如果開發商沒有按照約定履行,你可以起訴要求繼續履行,或者給予退還賠償。

    2、拖欠物業費,只要物業公司正常催繳,你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勝訴率幾乎100%,最終還是要交物業費,甚至滯納金。

    3、物業停水停電做法是屬於違法行為,但是你的維權成本高,起訴需要時間和精力,而且你也很難舉證受到實際損失。

    綜上,你可以聚集業務一同找到開發商協商,也可以集體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賠償。物業費建議按時交納,畢竟你還生活在那裡,自己給心裡添堵沒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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