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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淮北日月升

    首先宣告,筆者不是律師。

    律師包贏,按照律師執業規範是不可以的。如果他這麼說,多數是贗品或片子,至少不是合格的律師。

    第一個原因,律師職業規範明確規定律師不能承諾包贏。幹律師首先要遵守規範,否則飯碗砸了,還叫什麼律師。

    第二個原因,決定輸贏的因素太多,而再優秀的律師,也只能在法律和證據許可的範圍內儘量爭取當事人的權益,但是料事如神的本領,控制對方當事人和代理人以及法官估計做不到。

    第三個原因,輸贏兩個字,表面上上簡單,實際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

    例如,某甲訴某乙人身傷害賠償。原告想獲得一百萬賠償。其中精神損害九十萬,醫藥費十萬。

    第一個律師說,能包贏,結果經過訴訟,法院判賠六萬。當事人問,你不是說包贏嗎?律師說,人家賠錢了,賠了六萬,這不就是贏了?

    第二個律師認真分析案情,說,他沒法包贏,但是能儘量爭取當事人的權益。他認為被告故意傷害當事人達到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是公職人員,一旦判刑,肯定會雙開。結果律師和對方談了一個小時,被告賠償八萬醫藥費,十五萬其他損失,原告撤訴,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去了一萬律師費,原告還有二十二萬收入。

    所以說,輸贏並不是最關鍵的。能全心全意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權益的,才是真正的好律師。

  • 2 # 明辨是與非

    律師是法律服務的提供者,不是糾紛的裁判人。律師以《律師法》執業,法官以《法官法》審判。所以,要律師打官司包贏,相當於讓律師既幹了律師的活,又幹了法官的活,這顯然背離了法律設定這兩類職業的初衷。

    凡是打官司包贏的律師,不是律師界中的贗品,就是打著律師幌子的騙子。這樣的法律從業者,不值得信賴。

    律師的職責是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這意味著,這一職業的特點決定了:一方面,律師不能公開或揭露對委託人的不利的案件事實和情節;另一方面,律師要能透徹地分析案情,找出最有利於或最不利於委託人的客觀事實和法律依據,去爭取委託人的最大利益,或者最大限度地避免委託人的損失。

    不過,法律實踐中,也給敢於冒險的當事人和律師,設定了風險代理制度,以博取風險較高的糾紛利益。這樣,律師的收益和當事人的收益,就捆綁在一起,更利於律師發揮和挖掘最大的潛力。

    當然,有一個底線,是當事人和律師都不能突破的:這就是都要依法辦理。

  • 3 # 頑強葡萄jA

    交通事故,工傷事故的官司如果都贏不了,這個律師還叫律師嗎?能有多少把握贏,接案子的時候應該胸有成竹。風險和把握是並存的,只有通曉案件的來龍去脈,前因後果,有沒有把握?有沒有風險?有幾成把握?有哪些風險?全在律師心中。

  • 4 # 嚴懲任何違法犯罪

    第一,當事人要百分之百的信任他,不要有任何隱瞞,他才會把他的當事人當成是他自己一樣重要,其實,律師不需要什麼,就需要他的當事人對他百分之百的信任就夠了,就像一個瞎子要百分之百的依靠一根柺杖一樣,那麼,他就會盡力做到最好,然後儘可能更好的為他的當事人打贏這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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