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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小法官助理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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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郭召輝律師
民事案件被告可以不出庭嗎?
答案是可以的。
被告不出庭,人民法院按照被告缺席審理,被告放棄答辯,舉證質證及辯論的權利。人民法院按照原告的陳述和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並予以判決。
有些認為,在收到一審判決書後,在對判決不服的部分進行上訴。一是一審在訴訟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二是二審為終審,在二審作出判決書後不可再次上訴,為生效法律文書,可以以此申請執行。綜上,建議被告儘量出庭應訴。一是對原告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的情況進行答辯,舉證質證,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二是經過原被告的對抗有利於法庭查清案件事實,作出公正的判決書。
首先,你要明白是不是必須到庭被告
第一,非必須到庭的被告可以缺席判決,但是不到庭損害的是自己的權益,放棄了答辯以及質證
第二,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會拘傳被告到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到庭應訴的案件種類主要有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以及其他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
1、在婚姻家庭案件有:離婚糾紛、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撫養糾紛、扶養糾紛、贍養糾紛、收養關係糾紛、監護權糾紛。婚姻家庭案件中的離婚糾紛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應訴,是因為該類糾紛案件有關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負有相互扶助的義務,故應由雙方到庭參加訴訟,才能查清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2、繼承糾紛案件有:遺贈扶養協議糾紛。該類糾紛中的撫養協議部分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中有關撫養糾紛的規定,故應由雙方到庭參加訴訟。
3、其他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有些案件證據錯綜複雜,如不雙方都進行質證法官就無法對其進行認定。在人格權糾紛案件的審理中,也往往會遇到如無雙方當事人均到庭參加訴訟,就無法查明案件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