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專案評審專家工作管理辦法
第二章 評審專家選聘
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聘請擔任評審專家的科學技術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敏銳的科學洞察力和較強的學術判斷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作風嚴謹,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三)有時間和精力參加評審工作。
第十條 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不能聘請其作為評審專家:
(一)因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受到處罰或者處分的;
(二)存在嚴重違法或者犯罪記錄的;
(三)參加各類科技評審活動中存在不良記錄的;
(四)自然科學基金委認定的其他不宜作為評審專家情形的。
第十一條 依託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推薦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科學技術人員作為評審專家人選。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被推薦的評審專家人選進行稽核並決定是否聘請。
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直接聘請符合條件的科學技術人員成為評審專家。
第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建立評審專家庫,並將聘請的評審專家的資料列入評審專家庫進行管理與維護。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將聘請評審專家的情況告知本人及依託單位。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發生工作單位變動、研究領域變化等情形的,應當及時辦理資訊變更並告知自然科學基金委。
依託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評審專家的資訊進行核查,對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自然科學基金委或督促評審專家辦理資訊變更。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稽核評審專家和依託單位提出的資訊變更並及時更新評審專家庫。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出現下列情形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不再聘請作為評審專家:
(一)不願意擔任評審專家的;
(二)無法繼續履行評審職責的;
(三)在履行評審職責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存在本辦法第十條情形不宜繼續履行評審專家職責的;
(五)自然科學基金委認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專案評審專家工作管理辦法
第二章 評審專家選聘
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聘請擔任評審專家的科學技術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敏銳的科學洞察力和較強的學術判斷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作風嚴謹,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三)有時間和精力參加評審工作。
第十條 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不能聘請其作為評審專家:
(一)因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受到處罰或者處分的;
(二)存在嚴重違法或者犯罪記錄的;
(三)參加各類科技評審活動中存在不良記錄的;
(四)自然科學基金委認定的其他不宜作為評審專家情形的。
第十一條 依託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推薦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科學技術人員作為評審專家人選。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被推薦的評審專家人選進行稽核並決定是否聘請。
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直接聘請符合條件的科學技術人員成為評審專家。
第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建立評審專家庫,並將聘請的評審專家的資料列入評審專家庫進行管理與維護。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將聘請評審專家的情況告知本人及依託單位。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發生工作單位變動、研究領域變化等情形的,應當及時辦理資訊變更並告知自然科學基金委。
依託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評審專家的資訊進行核查,對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自然科學基金委或督促評審專家辦理資訊變更。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稽核評審專家和依託單位提出的資訊變更並及時更新評審專家庫。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出現下列情形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不再聘請作為評審專家:
(一)不願意擔任評審專家的;
(二)無法繼續履行評審職責的;
(三)在履行評審職責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存在本辦法第十條情形不宜繼續履行評審專家職責的;
(五)自然科學基金委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