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五月的風
-
2 # 使用者5864271829217
看出於什麼目的,如果上級安排的本來就有失誤,照他的執行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不服安排反而有功無過。如果上級領導安排之前經過周密詳細的計劃,各種因素都排除在外,保障了成果的最大收益,這樣必須服從的,
-
3 # 冷觀靜悟
看什麼情況,什麼目的!如果是領導無能,水平有問題瞎指揮,可能造成勞動者受傷害,或者不具備勞動條件,存在風險(不是說幹了就一定有風險)勞動者有權拒絕!如果是有意打擊報復勞動者,按排不切實際的工作,勞動者有權拒絕!我想,如果不是勞動者對上級領導的人品及工作能力存在問題,一般情況不會發生不聽指揮的問題的
你好,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並非對勞動者合同目的產生較大不利影響,勞動者應當服從;若用人單位單方變更行為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合同目的實現,則對勞動者不產生約束力,勞動者有權拒絕到變更後的工作地點提供勞動。此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