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所有員工在一份同意調崗上簽字,過後公司整體租給同集團下的另一個公司,讓所有人籤自願解除合同然後與新公司簽訂合同,對於不寫自願解除的人,直接調到保潔部門幹保潔。我們與公司協商過,公司說你們雖然是賣場管理崗,但同時是服務崗位,保潔也是服務崗位,跟合同一致!我們如果不去新崗位報道,很可能就會因為不服從管理或者曠工被開除,下一步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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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愛樂團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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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雞變鳳凰
我怎麼覺得這個公司在刻意去做這件事情,而且早有預謀。
我有幾個建議:
1、多觀察下企業運營情況,私下調查下是不是企業出了什麼問題,誰提出的方案,目的是什麼。只有你瞭解了問題的根源,才知道自己該做什麼打算。給自己找好下家,看形式發展做決定。公司這麼做可能出現了幾種情況:比如管理層希望藉此節約開支,將一些能力普通和資源分配過多的人和崗位進行調整;也有可能是公司出現了財務危機,無力承擔高額的薪資支出;還有可能是對員工執行力的一次試探......總之事出必有因,你既要檢討自己,也要檢討公司,這是雙方的事,做到你情我願當然再好不過了。
2、公司採取這種強制性行為你可以以法維權,不過你告了公司後估計也待不下去了。可以先去找領導先溝通下看看他說什麼,你堅持自己的立場就好,公司大過分就告他,告不了讓社會輿論遣責他。大不了走人,反正都把你們打包出去了,有什麼好留戀的。
3、採取不作為方式,順其自然好了。該幹嘛幹嘛,讓公司自個蹦達去,前提是工資得按時結清。你就該學的學,該乾的的幹,以提升自我為核心就好了。很多自己沒能力去左右的事情又何必執著。世界每天都在變,你也要隨時做好改變的準備不是嗎?
調整崗位的原則是雙方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崗位是屬於特例。針對你的情況,該公司簽訂了同意調動崗位。但是具體調到什麼崗位,要提前知悉。
一、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應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無效;
二、如果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兩個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可以拒絕。
三、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需要用人單位提供相應證據。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