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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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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高傲公子

    50年前的180元,如果按物價算的話,至少頂現在的一萬八。可是如果還款就得按照法律規定的本金加利息歸還。如果當時借錢的時候沒有規定還款利息,就要按照央行規定的50年利息算。

    雖然50年很長,但是由於本金數額很少,所以利息也不會太多。

  • 2 # 淮北日月升

    這個問題真的沒法準確回答。

    1、一般來講,五十年過去,已經超過了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最多二十年的期限。因此,如果當時沒約定期限,或者約定的期限逾期已經超過二十年,那麼當事人從法律上說債主的這個權利已經喪失。除非當事人書面約定永久有效,或者約定日期尚未屆滿,這種情況可以依法主張權利,但是一旦超過訴訟時效,借款人又拒絕還款,起訴也不會有什麼結果。還與不還,全憑藉款人有沒有良心。

    2、如果當事人有良心願意還款,那麼按什麼標準計算就成了大問題。

    如果按工資水平衡量,五十年前一個職工月工資三十元左右。180元相當於六個月的工資。現在一般職工月工資五千元左右,增加了166.67倍,那麼這筆借款大體上相當於現在的三萬元。按這個數字還,大體上差不多,多數人會認為差不多。

    如果按銀行存款利息計算,一百八十元存五十年,假定按年利率2.5%計算,本息合計最多也就六七百元。

    當然了,如果借款的人當初靠這筆借款救了一命,或者作為創業資本現在成了大氣候,那麼就這個人情,還上個幾十萬上百萬也不為過。

    舉例:

    1985年,陳鴻清兒子陳開基對祖屋進行翻新重建時,從昏暗的牆縫中發現一張破舊不堪的紙條,經過仔細辨認就是當年八路軍給父親寫下的欠條。(法幣100萬元,棉花120斤,麻鞋50雙,布匹60斤,合1100萬法幣)。統戰部組織經濟學家,依據40年前物價及1985年物價對借條進行綜合評估,最終認定為實際價值為8500元后,一次性兌現給陳開基。

  • 3 # 彩月39332861

    謝謝邀請!這個問題啊,已經過去了50年了,還不知道當事人是否還在,如果在就好辦,不在了就麻煩,因為,別人不瞭解這個情況更不會提他還債,就是當時寫有欠款條這麼多年了,也許早就弄丟了,50年前180元要當現在的一萬多塊錢,可是,你現在問他要不一定給你那麼多,為了那點錢你打官司也划不來,因為,律師費太貴,花下來還超過180元,所以我建議你50年都過去了,不要這個錢了,就當是賭博輸掉了,這是我個人的看法,共你參考,但願你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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