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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李家小魚尾

    第三者責任險定義,保險車輛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責任保險是財產保險中的一種,根據《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對於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概念,保險法及新交法中並無明確的規定。

    其次就如何界定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至少應遵循以下三條原則:

    被保險人應否對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是判斷是否屬於第三者的基本法律標準。現所討論的“第三者”源自保險法中的責任險制度,我們首先應當看什麼是責任險。立法明確,第三者就是有權向被保險人求償,被保險人也負有向其承擔賠償義務的人。該第三者是相對於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產生的第三者,而不是相對於車輛和車體的間隔來區分產生的第三者。

    實際上,第三者是個不特定的主體,其只是一個有範圍限制的叢集概念,只有當發生事故後有具體的受害人時該第三者才被具體化和特定化。責任保險的根本功能在於排除被保險人的責任,保護受害的第三者獲得有效的賠償,此險種是被保險人轉嫁自身過錯風險的一種合法方式。正是由於被保險人在交通執行法律關係中可能發生重大過錯,可能要對外承擔鉅額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才需要投第三者責任險,從而以交納少量保險費的方式換取更大的風險利益,將自己的風險合法地轉嫁於保險公司。

    在具體的事故中,肇事雙方中有過錯或過錯越大的一方其所投的第三者責任險的價值才越能得到體現,無過錯不需要對外承擔賠償責任的一方所投的責任險在該事故中尚處於“凍結”狀態而並未被啟用和啟動,無過錯的一方在此事件中並未產生自己所相對應的第三者,而其自身卻是有過錯方所對應的“第三者:,並以此有權獲得對方的第三者險的保險賠償金。可見,需要對外承擔賠償責任是啟用自身第三者險的前置條件,有權從被保險人處獲得賠償的人才是合法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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